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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卷入啤酒花崩盘后的诉讼泥潭

2013-07-29 14:54来源:浏览:手机版

  啤酒花崩盘后,法院审理的十多起出资人状告证券公司的案件中,证券公司因为无法证明出资人与融资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关系,在一审当中几乎全面败诉———

本网记者 万静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接连开庭,审理安徽蚌埠机场建设开发总公司及下属公司(简称蚌埠建设)诉国海证券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公司等多家证券公司的系列股票交易纠纷的上诉案件。这些案件都集中发生在上海,而且一审当中证券公司全部败诉,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自2003年11月以来,蚌埠建设已多次将证券公司告上法庭。蚌埠建设频频与证券公司展开诉讼,起因皆与“啤酒花股价操纵案”有关。

  “啤酒花”崩盘证券公司陷入诉讼泥潭

  这其中以蚌埠建设诉华龙、国海、华鑫等多家证券公司系列案件最为引人关注,涉案标的数亿元。一审法院支持了蚌埠建设的诉讼请求,三家券商全部败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从中科创业、亿安科技到周正毅,再到艾克拉木,操纵股价的恶性事件接连发生。其中将十多家证券公司及近百家证券营业部拖入诉讼中的“啤酒花股价操纵事件”影响最为“深远”。
  从2001年至2003年10月间,新疆上市公司啤酒花董事长艾克拉木等人为操纵啤酒花股票,通过设立上海宝源公司、上海天瑞公司等投资管理公司,联合各路出资人进行非法融资。啤酒花上市公司主要以宝源公司为载体,先后在银河、国泰君安、国信、光大、华龙、华鑫、华西、华安、湘财等十几家证券公司及所辖营业部,开设或控制了近万个股票账户,采取下挂账户、回购国债、回购啤酒花股票、自己坐庄的方式,暗中融资五十多亿元,把啤酒花股票从4元左右炒到16.74元,复权后的股价为86.73元,涨幅接近20倍。
  2003年10月底,艾克拉木在骗取巨额资金后突然失踪,司法部门介入调查。啤酒花股票随即迅速下跌,每股价格从当初的16.74元狂跌到3.08元,留下了18亿元之巨的“大窟窿”。惨遭巨额损失的投资人,随即将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告上法庭。
  这其中以蚌埠建设诉银河、华龙、国海、华鑫等多家证券公司股票交易纠纷系列案件最为引人关注。
  蚌埠建设将这几家证券公司告上法庭的理由几无差别:这些证券公司下属的营业部,利用蚌埠建设托管的国债进行融资,并且在未取得原告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国债资金账户下,为宝源公司下挂股票账户进行啤酒花股票炒作,从而给蚌埠建设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在这一系列案件中,银河证券的涉案金额为一亿多元,国海证券为5000万元,华鑫证券为7500万元,华龙证券为5000万元,总涉案金额四亿多元,各证券公司被查封冻结的财产总额就将近两亿元人民币。
  对于蚌埠建设的巨额损失,各家证券公司却给出了不同的答案,认为这主要是因为蚌埠建设和密切参与“啤酒花股价操纵案”的上海宝源公司进行非法融资所导致,券商的营业部不过是为其提供了一个操作平台。券商认为,证券公司与蚌埠建设只是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在证券营业部开设资金账户、设置密码及进行股票交易都是蚌埠建设自己的行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蚌埠建设自行负担。
  从2003年年底至今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蚌埠建设起诉多家证券公司的诉讼之路并不顺利。除银河证券因为重组而中止审理外,蚌埠建设分别将华龙证券起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国海证券和华鑫证券分案起诉到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4年4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蚌埠建设曾向证券公司提供“委托其进行国债投资交易”的“承诺书”为由判决证券公司败诉,承担蚌埠建设的所有损失。后证券公司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此案件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裁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年12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认为案件不涉及经济犯罪,不予立案。于是案件又重新进行一审。法院依然支持了蚌埠建设的诉讼请求,三家证券公司全部败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05年7月,三家券商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同年11月,上海市高院对这三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目前尚未作出终审判决。

  律师阵容强大争讼焦点具有普遍意义

  出资人提出券商在无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动用其资金构成侵权。而券商则提出,根据证券交易中的操作程序,开户密码应由客户自行设定和更改并自行负责,在不掌握密码的情况下,券商不可能擅自动用资金

  对于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的终审审理,作为原被告双方的蚌埠建设和证券公司都严阵以待,特别是三家券商精心准备,积极补充各种证据应诉。毕竟稍有不慎导致败诉,动辄就是上千万的巨额赔偿,这对本来实力就不够雄厚的三家券商来说,无疑具有致命打击。华鑫证券更是派出了以田文昌、陶武平为首的豪华代理律师阵容。
  在二审审理当中,蚌埠建设和证券公司唇枪舌剑,双方争执一度白热化,争议焦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蚌埠建设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委托理财关系或融资关系,也就是如何看待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在此系列案件的一审当中,蚌埠建设起诉的理由和法院判决券商们败诉的关键证据,就是蚌埠建设曾经给各家证券公司出具过“要求营业部进行国债投资交易”的“承诺书”,以此确定证券公司和蚌埠建设存在委托理财关系,证券公司负有蚌埠建设的账户资产不被非法转移或授由他人擅自使用的义务。但证券公司对此予以否定,该“承诺书”只是蚌埠建设单方提出的要求证券公司对其国债账户进行投资交易的一个要约,证券公司并未接受。因此,他们双方之间仍然是普通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如何进行证券交易以及证券交易的后果都应由蚌埠建设自己来负责。
  其次,下挂账户是否是导致蚌埠建设股票损失的根本原因。
  蚌埠建设提出券商在无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就允许宝源在其账户下挂股票账户,动用蚌埠建设的国债回购资金进行股票交易,由此构成侵权。而这也是一审判决券商承担全部损失责任的主要理由。对此券商并未否认,也表示对于自己的工作失误情愿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他们认为下挂账户并不直接导致蚌埠建设资金帐户上的钱被用来炒啤酒花股票。不管下挂多少账户,交易的完成最终需要交易密码来完成。根据证券交易中的操作程序,开户密码应由客户自行设定和更改并自行负责,在不掌握密码的情况下,券商不可能擅自动用资金进行股票买卖。
  第三,蚌埠建设是否与宝源公司存在委托理财关系。
  在诉讼进行期间,证券公司始终认为,原告国债资金账户的钱正是由宝源公司进行使用来炒作啤酒花股票的,因此真正和蚌埠建设存在委托理财关系的是宝源公司。对此蚌埠建设予以坚决否认。但奇怪的是,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宝源公司却承认自己和蚌埠建设是委托理财关系,他们是经过蚌埠建设的同意才动用其账户资金进行股票买卖。同时作为宝源公司的担保人啤酒花公司也给蚌埠建设出具了保证函,承诺对宝源公司管理蚌埠建设国债账户资金所带来的损失及风险承担连带责任。此保证函已在证监会备案,并进行过公告。

  失于风险防范券商频频涉诉自有内因

  由于我国股市长期处于熊市中,证券营业部经营压力较大,为完成公司的业务指标,在争夺动辄上亿元交易量的客户中,忽视了法律风险的防范,甚至没有原则地为客户提供种种便利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业内人士包括三家券商自己都认为,证券公司之所以在诉讼中始终处于不利地位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违规在蚌埠建设的国债资金账户上下挂宝源公司的多个股票账户;另一个是不能拿出直接证据证明蚌埠建设与宝源公司存在委托理财关系,由此造成的股票损失与证券公司无关。但究其根本都是缘自证券公司自身疏于防范,自律不严所致。
  根据我国证券法有关规定,证券交易中严格禁止非实名开户、一个资金账户下挂数个股票账户等违规操作行为。记者曾经询问过券商,为什么在没有蚌埠建设授权的情况下,就允许宝源公司进行下挂账户。券商回答说,当初宝源公司在蚌埠建设的国债资金账户上下挂股票账户,是带着蚌埠建设同意宝源公司动用其账户资金的《授权监管委托书》来办理的。由于他们双方曾经存在长期的融资关系,证券公司一直认为宝源公司就是蚌埠建设的委托理财人,因此在没有蚌埠建设书面授权委托的情况下,相信了宝源公司出具的《授权监管委托书》载明的内容,为其办理了下挂账户业务。
  由于我国股市长期处于熊市中,证券营业部经营压力较大,为完成公司的业务指标,在争夺动辄上亿元交易量的客户中,忽视了法律风险的防范,甚至没有原则地为客户提供种种便利。在采访中,各家券商一直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如果他们手上有宝源公司与蚌埠建设的委托理财协议,那么他们就不会输官司。
  蚌埠建设告华鑫证券等多家证券公司的系列案件,法院还在审理之中,结果尚难预料。但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已引起业内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关法律专家指出,即使在无法认定出资人与用资人是委托理财关系的情况下,也不应当判定由券商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是非责任的确定应在查明案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来予以划分和确认。根据此系列案件的目前情况,不排除有经济犯罪的嫌疑,建议相关部门应对此进行进一步调查追究。
  弱市庄股一旦崩盘,各路资金难免一场空,随之而来的融资纠纷使得券商问责压力增大。但是其中涉及责任的分担以及责任分担的程度,应该建立在“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这条老原则的基础上。我们相信,法院最终会对此系列纠纷案件,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对终审判决,本网将追踪报道。

(责任编辑:陈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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