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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年终不分配股利是否违反法律

2013-07-29 14:54来源:浏览:手机版

疑案解析

编辑同志:

  我们是河北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根据我们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年终决算后按各股东的股份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分配股利,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讨论决定”。但股东会年终却作出了不分配股利的决议,这样的决议是否因违反公司章程而应视为无效?

  【答疑】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温文凯

  这个问题涉及公司法中股东会与董事会法定职权的问题,以及公司章程依法制订的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否则不得付诸实施。
  公司分配利润作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一项内容,其程序和原则可以规定和体现在章程中,包括分配的比例、分配的时间、方案的制订等等。同时,这些程序和原则也是董事会制订分配方案所应遵循的程序和原则,不得与之违反、冲突、抵触。重要的是,章程规定仅仅是一般性规定,不等于必然实际分配,在公司亏损、股东会决议不分的情况下可以不分。
  另一方面,章程规定了董事会制订分配方案的职权,但其中没有规定股东会的职权。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会的职权从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分别列举规定股东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股东会职权列举了十二项,其中包括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重大职权。对于董事会职权,公司法列举了十项,其中包括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职权。这些规定均属强制性规范,不可任意更改。
  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并且不得与股东会对抗或者抵触。因此,董事会决议是不能代替或等同于股东会的决议的。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批准权只能由股东会依法行使。理论上,股东作为出资者以及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只有股东有权对公司利润分配问题作出决策。相反,董事会只是股东会领导下的公司管理者,无权对公司利润径行分配。在法律规定上,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另一方面规定股东会行使“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这些规定都非常明确,公司章程的规定只能与此相符而不是违背。
  所以,尽管章程规定公司“年终决算后按各股东的股份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分配股利,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讨论决定”,但只要股东会在年终作出不分配的决议,则公司董事会应停止执行利润分配。

(责任编辑:陈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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