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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新政”,五大法律问答助您应对房屋买卖纠纷(2)

2017-07-12 15:49来源:中国法院网浏览:手机版

 

  回答:合同解除分约定解除、依法解除和违约解除。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该条之规定,除当事人约定解除及其他原因(不可抗力、楼市新政等)致使房屋买卖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形外,房屋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当然,即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受损失的一方仍可向另一方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在此提醒广大房屋买卖当事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一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就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毁约、违约须慎重对待。

 

  问题四:“317新政”后,规避限贷政策进行二手房买卖有风险么?

 

  法官回答:在审判实践中,会遇到一些购买力不足的买家,为达买房目的,设“阴阳合同”或虚增合同房屋成交价,递交给贷款银行以求获得更多的审批贷款,而一旦遇到房价上涨或其他原因,业主会投诉到银行、建委或银监局,要求撤销银行已经做出的贷款承诺,以达到毁约的目的。法官提示,千万别抱着规避限贷政策的侥幸心理购房,相关部门的从严监管也是一把随时会亮出的风险“利剑”,应诚信守法购房。

 

  问题五:当前楼市,部分购房者在购买房屋的同时,会出售自己名下的房产,这就导致房屋买卖会出现一环套一环的情形,也就是俗称的“连环套”。该情形下,一旦其中一环无法按约履行,就可能导致多起房屋买卖纠纷连环发生。“317新政”出台后,此类纠纷一旦发生,房屋买卖合同一方可否以第三方原因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免责?

 

  回答:合同具有相对性,我国《合同法》第121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楼市有风险,签订合同需谨慎。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都应充分预估其中的法律风险,并对相应的风险有所预判。根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因第三人原因发生违约的,当事人一方依旧应当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采取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

 

  法官提示:北京市出台“最严”的“317新政”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能出现“高发”态势。面对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法官提示您一定要调整好心态,积极理性沟通,以和为贵、耐心为上、互谅互让,将变化了的情况及时向中介、交易对方、房管部门等积极联系沟通,寻求矛盾化解之方。“和解调解是良剂,迫不得已再去诉讼”,以避免不必要的违约和诉累。(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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