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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屋后让租户腾房 收使用费从何时起算?

2014-06-10 13:08来源:劳动午报浏览:手机版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马颖秋

  本网讯  市民问:继承房屋后让租户腾房 收使用费从何时起算?

  李先生原为某银行职员。2004年9月6日,该银行与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坐落于青年公寓×层×号居室住房出售给他。李先生向某银行交了购房款并于2005年3月28日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李先生去世后,其女李女士通过继承取得了该房屋,并在前不久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胡氏夫妇在李女士的父亲购买该房屋前已经入住该房屋,并于2000年将其户口迁入。2013年,李女士以所有权纠纷为由将胡氏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胡氏夫妇将该房屋腾空后交还。

  法院判决胡氏夫妇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腾空,交付给李女士。后来,胡氏夫妇从该房屋搬出。李女士认为:胡氏夫妇的上述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其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对方应就涉案房屋支付其使用费等。

  请问:胡氏夫妇是否应该向李女士支付房屋使用费从何时支付?

  市民 李女士

  律师答:

  继承房屋收租金从拿房产证之日起算

  《物权法》规定,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在李先生去世后,李女士作为其继承人,继承了该房屋,成为诉争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财产权益。其作为合法的产权人,有权向胡氏夫妇主张其取得房屋产权后的财产权利,但李女士在取得诉争房屋产权之前,不享该房屋的财产权利。因当时房屋的财产权利应由其父李先生主张。也即,在李女士不能证明李先生当时曾向胡氏夫妇主张此项权利的情况下,取得房产证前无权就房屋主张收益权。

  综上,李女士应在其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收取房屋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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