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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伴冬泳突发疾病 游伴不救是否担责

2014-02-28 12:07来源:天津工人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问:半个月前,我丈夫与邻居段某结伴去一处水库冬泳。下水游了一会后,我丈夫突然呼唤段某救命,并奋力向岸边游去,刚上岸便昏倒在地。段某害怕承担责任,游上岸后穿上衣服径行离去。后来我丈夫被路人发现并拨打“120”送往医院抢救,医生称因心肌梗塞延误治疗已经死亡。我要求段某承担责任,进行赔偿,被其拒绝,理由是我丈夫病发死亡与其无关。请问,结伴冬泳突发疾病,游伴拒不救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段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段某行为已具备承担侵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段某的行为违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关键在于看其是否违反自身义务,这种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即法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义务)、合同义务(即根据彼此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义务)、先前行为义务。

  本案中,段某的行为虽然没有违反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但违反了先前行为义务。先前行为义务指的是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某一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从你所述情况看,段某既然与你丈夫结伴冬泳,当你丈夫在冬泳中因突发疾病出现危险时,段某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救助以防止损害发生。但段某有条件而不为,既没有施救或拨打“120”寻求帮助,也未直接将你丈夫送至医院,甚至因害怕承担责任转身离去,明显违反先前行为义务。

  另一方面,在你丈夫上岸后已经昏倒在地的情况下,段某明知如果不及时抢救将产生危害后果,却一走了之,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听之任之,其即使是出于轻信可以避免或疏忽大意,也因具备主观上的过失而难辞其咎。由此,段某的行为与你丈夫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当然,鉴于你丈夫的自身疾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如果让段某承担全部责任显失公平,故段某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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