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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能否同时约定见习期一年试用期半年?

2013-11-12 18:37来源:中顾法律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田某大学毕业后到某国有贸易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见习期为1年,试用期6个月,并且不同期间工资待遇各不一样。田某认为公司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有问题,见习期一年加试用期半年,他在这一年半期间内都得不到保障。该劳动合同是否正确?
 
该贸易公司与田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错误的,不能同时约定见习期1年试用期半年。
 
见习期适用于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及技校毕业生等应届毕业生,是其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间,期限一般为1年。见习期满后,所在单位应及时为毕业生办理转正手续,按期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对达不到见习要求的,经所在单位讨论,报主管部门批准,延长见习期半年到1年,并将延长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延长期限结束时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一级来定。对表现特别不好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辞退。原劳动部《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对“见习期”作了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1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由此可知,各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在规定有见习期的情况下,试用期包括在见习期内,二者不得累计计算期限。田某的劳动合同中见习期1年、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应该包含在见习期内,见习期和试用期合起来是1年。
 
若用人单位认为毕业生在见习期内合格,应为该劳动者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1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公司企业在认定毕业生时应当结合多方面资料,给出具体的评论,而不能凭“考核不合格”就将毕业生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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