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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看病超期被开除 法律援助要回补偿金

2013-10-24 18:32来源:扬子晚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看病超过“医疗期”单位将员工开除

通过法律援助,员工成功要回8000元赔偿金

现在“带薪假”已被人们所熟知,一般工作10年以下员工,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假期。而一个劳动者,在单位享受的医疗期,也跟其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有关。譬如,实际工作10年以下,在一个单位工作不满5年的劳动者,最多可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在栖霞区某厂工作的王女士,年初因为颈椎病严重,治病超过了3个月的医疗期,结果被单位以违纪开除,还不给一分钱赔偿。但通过法律援助,她要回了3个月的补偿。

王女士2009年经人介绍,进入栖霞区一家工厂做操作工。今年年初,王女士颈椎病发作,入院治疗3个月,给单位开具了住院假条等相关手续。出院后,王女士上了几天班,觉得病没有完全好。于是,王女士又到医院继续检查医治,但这个时候,王女士再交假条给单位,单位以王女士在单位的医疗期已过为由,拒绝接收,并催促王女士上班。由于王女士在住院治疗,没能回单位上班,单位以王女士旷工,严重违纪为由将其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给王女士支付一分钱的赔偿。

王女士觉得很冤枉,到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自己讨说法,法援律师受理了王女士的申请后,帮助其将企业起诉到法院。进入庭审阶段,单位指出劳动者看病超过了应该享受的医疗期,而且之后没有按照单位相关规定交纳请假单,故单位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自身违反规定,存在过错,故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根据王女士提供的相关证据,法援律师指出单位故意以医疗期为由拒收假条,而并非本人不遵守单位规定。王女士既然超过了医疗期,单位可以以此结束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支付赔偿金。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下,单位愿意一次性支付王女士赔偿金8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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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通讯员 张熠 记者 贾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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