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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该从啥时开始算?

2013-10-17 12:22来源:锦州晚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锦州晚报讯(首席记者 田静) 职工小郑是市内某单位的一名员工。2003年,他与单位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岗位是汽车驾驶员。2008年5月,单位实行改革,他所驾驶的车辆被取消。因此,单位准备把他调去做门卫。经过考虑,他拒绝了单位的安排。经过协调,单位提出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进行经济补偿。但是在补偿时间上,双方却产生了分歧——郑某主张从2003年开始计算补偿,但单位主张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补偿。对此,小郑不能接受。他说:“企业改革,我开的车被取消,单位跟我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我只能接受,但在经济补偿方面,不能再让我吃亏。单位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补偿年限,这样一来我的补偿金就是半年的工资。我在单位工作5年多了,单位应该从2003年开始计算工作年限,这样才合理。”


  对小郑提出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市总工会维权热线解答说:根据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要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如《劳动法》中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相关法规还包括劳动部发布的《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解释性规定。所以,虽然《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郑某所在的单位对郑某进行补偿时,他以前的工作时间也要计算在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之内。


  也就是说,单位应当从2003年小郑入厂工作开始,计算并给付其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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