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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案频发 甘肃律师教维权:这些情况学校应担责

2014-09-17 12:36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近年来,校园伤害案件频频发生,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而事故发生后,学校责任的认定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那么学校在什么情况下应承担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后又该如何认定学校的责任?就此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晨报报特邀请两位律师为广大学生家长进行解读、分析。

  案例1.军训中学生与教官发生冲突引发打斗

  8月24日18时左右,湖南龙山县皇仓中学军训教官与师生发生肢体冲突,造成42人受伤,其中教官1人,教师1人,学生40人。截至8月25日上午9时,共有27人在龙山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据了解,8月24日上午,新生军训休息时,某班学生曾与一教官打闹,下午训练时,该教官体罚该班学生做俯卧撑,有学生坚持不了,教官便用脚踩。班主任上前说情,却被教官殴打。学生们见状,集体和教官对抗。多名教官随即参与互殴中,局面失控,一片混乱。据公安部门初步调查,冲突是因学生与教官在军训互动中发生不愉快而引起的,冲突中没有人使用刀具和玻璃等器具,利器造成的伤口是学生在教室砸玻璃所致。目前,所有受伤人员都已接受治疗,均无生命危险。事件也得到了妥善处理。

  案例2.打篮球发生争执学生捅死两名同学

  2013年11月19日,甘肃省水利水电学校发生一起命案,两名学生被捅死。据几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学生介绍,当晚10时许,一名遭到殴打的同学持刀将打人的3名同学捅伤,由于伤势严重,两名学生当场身亡,另一名学生受重伤。记者从一名知情者处获悉,这起悲剧的导火索竟然只是因为同学之间在当天下午打篮球时引发的矛盾。据介绍,事发当天晚自习后,发生矛盾的两人中有一人带着其他班级的学生找到另一名学生的宿舍,并对其进行了殴打,而被打的学生在打斗中突然持刀捅向打人者,导致悲剧的发生。

  主持人:本报记者李 升

  嘉宾: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智俊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萍

  主持人:校园伤害事故是如何界定的?

  孙智俊: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结果的事故。确定事故是否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关键,是看事故是否是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李晓萍:校园伤害事故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受害人必须是学生,包括各类学校的学生,且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本校学生,不包括外校到本校时受到损害的学生。第二,事故发生的地点必须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场所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范围内。第三,损害发生的时间是特定的,即在校期间发生的。是否“在校期间”应根据家长将学生交给学校管理的范围和时间而定,而不能简单地根据学生的身体是否在学校来确定,但是法定节假日、请假离校应不属于“在校期间”,除非签订有另外的协议。第四,要有损害结果发生,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损害结果应该是人身的伤害,一般来说不包括精神上所受的伤害。第五,损害结果的发生必须与学校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未尽职责有因果关系。第六,学校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主持人:校外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在校期间自杀身亡等事件发生后,学校担责吗?

  李晓萍:如果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就应根据学校在安全保护方面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几率,学校就应当为受害学生向第三人求偿不能承担的风险责任,学校不能以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责。此外,未经学校同意,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滞留学校导致发生非学校原因的人身损害事故,学校一般不应承担责任,而应由致害人或受害人承担责任。但如果经学校同意或默认,学生放学后继续留在学校学习或休息的,一旦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则应视为在学校管理期间发生的损害事故,学校应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孙智俊:判断学校对学生自杀事件是否负有责任,需要分析导致学生自杀的原因,看学校对学生的自杀是否有过错责任以及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行为方式适当,没有过激语言、歧视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正当教育,则学生因个人心理素质差等其他原因自杀的,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方式不当,如讥讽、嘲笑、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导致学生自杀身亡的,不论自杀发生在学校还是其他场所,学校对此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持人: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责任应如何认定?

  孙智俊:校园伤害事故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应适用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在学校与学生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对学校责任的认定作出了相应规定。对于不满10周岁的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学校承担推定过错责任,即发生伤害事件后首先推定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在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时,不承担责任。因此,10周岁以下学生发生校园伤害事件时,只需证明伤害发生在校园即可,由学校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对于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时,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学校并无过错时,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合理分担责任。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事故的责任归属,不能仅仅因为事故发生在校园,就要一律由学校负责。学校未尽到相应职责时,根据过错原则应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当学校和学生对于伤害的发生均有过错时,应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当双方均无过错时,应合理分担责任,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李晓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大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法》没有特别规定,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规则。以下情形中,学校一般应当承担责任:高校疏于管理校内各种设施设备,导致安全隐患或者所采购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的相关安全规范,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高校在涉及校园安全的重大环节,如保卫、消防、卫生、急救、食品安全等方面管理制度不完善,人员配备或人员专业素质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或发现安全隐患后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而造成后果加剧的;在组织学生开展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时,未考虑到学生个体差异或特殊疾病,未提前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学生出现心理问题,学校未及时发现,也未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

  主持人:如何预防高校校园伤害事故?

  孙智俊:预防应从学校、家长、学生三方面做起,学校应安排专职保安担任门卫,严格门卫登记、验证制度,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对可能引发矛盾激化事件的当事人要做好矛盾的化解工作;加强对师生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组织师生进行防范暴力事件预案的演习,提高师生的防范能力。家长与老师交流孩子教育问题时要平心静气,特别是孩子间发生矛盾纠纷时,多一些理解,少一些指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训练,了解掌握孩子经常交往的人群,调解孩子与同学、家人、亲朋之间的各种矛盾纠纷,及时发现矛盾尽力化解和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而产生恶性后果。密切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积极化解各种心理问题,杜绝因心理问题而诱发的安全事故。

  李晓萍:校方有必要加强与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沟通,通过各种安全教育,向学生及其家长传达校方的安全管理制度。总结典型案例,详细解读事故的处理流程及各方的权责利,争取实现当出现类似事故时,校方、学生及家长都能够快速找到处理的参考依据,避免事故影响的扩大或引发群众性事件。坚持依法办事,依据相关的管理制度来判定高校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学校的规章制度应该成为可具操作性的指导文件,而不是迎接检查的工具。在相关管理文件的修改完善过程中,广泛听取学生们的意见,保证出台管理文件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1受害人必须是学生,且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本校学生。

  2事故发生的地点必须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场所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范围内。

  3损害发生的时间是特定的,即在校期间发生的。

  4要有损害结果发生。

  5损害结果的发生必须与学校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未尽职责有因果关系。

  6学校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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