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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官司丢了的房子 是如何被律师又赢回的

2014-04-29 12:44来源:北京晚报浏览:手机版

输官司丢了的房子 是如何被律师又赢回的

  本网讯  哥哥在世时,口头答应将自家一套拆迁安置房转卖给刚回北京的妹妹,妹妹支付了全部购房款40万元,并装修入住。没成想,房本还没办下来,哥哥却突然因病去世。家里主事的人走了,妻子、孩子不再承认卖房一说。于是,因为这套房,妹妹跟嫂子以及两个侄女闹上了法庭。

  哥哥去世引发房产争端

  老王家共有兄弟姊妹6个。妹妹王娟早年去外地支边,2004年才调回北京。因在京没有独立住房,王娟回京后只能暂时居住在父母的老宅。

  这一年,哥哥王涛的房子赶上拆迁,得了三套安置房。因考虑到父母老宅拆迁后王娟无处安家,心疼妹妹的王涛决定将其中一套安置房以40万的价格卖给王娟,余下两套房子留给自己的两个孩子。

  由于当时手头钱不够,王娟先向王涛支付了20万元。2005年初,安置房下来后,王娟将房屋装修并正式入住,一年后她付清了另外20万房款。

  2007年,哥哥王涛不幸被确诊身患癌症。王涛病重期间正赶上开发商分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双方无暇顾及,房屋产权一事便被暂时搁置。

  由于是自家兄妹,当初约定卖房时,王涛和王娟并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2008年,王涛病重辞世。当时正值房价疯涨的几年,哥哥去世后,王娟再想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便遇上了麻烦。

  嫂嫂和两个侄女拒绝配合办理房产登记,王娟万般无奈之下只得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要求确权被法院驳回

  2008年年底,王娟将嫂嫂和两个侄女诉至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要求法院将涉案房产判归她所有,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作为证据,王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落款为“王涛”的证明,上书“兹有某某房产,转卖给王娟,房款四十万元整,已收齐。前付二十万元的欠条已丢失,特此证明。”

  王娟说,王涛卖房给她是跟家里商量过的。2006年父母老宅拆迁,她用分得的29万元拆迁款付清了余下的20万元房款,由于当时尚不能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所以王涛便给她手写了这么一张“收条”。

  但嫂嫂和两个侄女却不认可房屋买卖关系的存在。她们否认收取过购房款,并称涉案房屋只是借给王娟居住。侄女王艳承认曾于2004年底以现金及存折的方式收过王娟20万元,但她说这笔钱是王娟让她转交给父亲的,她并不清楚这是什么钱。王涛留下的那张证明,她们也认为不是王涛写的。

  王娟以为,申请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应该在被告,因此未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就这样,法院很快做出一审判决,以王娟并非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其要求确认涉案安置房归其所有依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王娟的诉讼请求。

  确权之诉一审被驳回后,走投无路的王娟找到了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旭。了解案情后,陈旭的第一判断是,此案应该打合同之诉,而非确权之诉。一审已然如此,若想让二审法院改判,恐怕很难。

  在这种情况下,陈旭先是帮助王娟走完了二审程序。结果毫无悬念,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之后,隆安律师事务所派出陈旭和陈昕两位律师作为王娟的代理人,向法院重新提起了合同之诉。这一次,王娟请求法院判令王涛的法定继承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律师另行起诉打合同官司

  进行合同之诉,重点在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的存在。

  很快,陈旭、陈昕两位律师发现了另一份打印的“收条”。上书“我将某某房屋售给王娟,房屋总售价人民币四十万元整,现售房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已收齐,待此产权本办好后,办理过户手续。”落款的售房人是王涛的另一个女儿王新,当时王涛代女儿王新在“收条”上签了字,回去又补盖了王新的签名章。王涛则以证明人的身份签了字。

  陈旭了解到,由于当初是王新跟开发商签署的《入住合约》,他们以为谁签的字房产证上就得落谁的名字,所以就以王新的名义签署了这份“协议”。在确权之诉中,因担心这份协议的出现会将买卖关系弄得混乱,所以王娟并未向法庭出具这份证据。

  经过讨论,陈旭、陈昕律师认为,这份“协议”更能清楚地证明房屋买卖关系的存在,同时能够证明王新知道王涛卖房的事。至于卖房人为何要写王新,王娟的解释合情合理,和全案证据结合在一起看是有价值的。因此,这份“协议”跟王涛手写的收条一块,被作为证据提交了法庭。

  在此基础上,他们又联系到了王家的其他几个兄弟姐妹。他们也都知道王涛卖房的事,并且愿意亲自出庭为王娟作证。同时,陈旭还向法庭申请了调查令,从银行调取了王娟付给王涛的第二笔20万元房款的转账记录。

  三兄妹出庭证实房屋买卖存在

  开庭时,王娟、王涛的另外三个兄妹亲自到庭作证。

  大哥在法庭上详细讲述了王娟回北京住在父母老宅,王涛卖房给王娟,以及王娟付款的经过。大哥证明,王娟提交的收条上确实是王涛的签字。他还说,2004年底,他到父母老宅去看望王娟时,正巧碰上王涛夫妇和女儿王艳给王娟送去房屋钥匙及入住合约、电卡等。当时王娟给了他们10万元现金及一张10万元的定期存单,是王艳将钱和存单装到袋子里提走的。

  王娟的姐姐提到,2005年春节过后,王涛带着女儿王艳到她家做客,王艳曾当着她的面问她父亲:“你卖给我小姑一套房,为什么不卖给我大姑一套?”

  王娟的弟弟则证明了王涛签署收条的过程。他说,2006年他从外地回京治病住在姐姐王娟家。一天,王涛来找王娟,因王娟已将钱款付清,王涛当场打了收条。“我记得当时我姐拿了一个打印好的条子让我哥看,我哥看后在上面签了字,我姐也在上面签了字。那张条子就是王娟在庭审中提交的“协议”。他俩签完条子后,我姐跟我哥要她先前打的欠条,我哥说欠条丢了,我给你写个证明。

  笔迹鉴定最终还是没做

  因被告否认付款证明和“协议”上的签字是王涛本人所签,在这次诉讼中,王娟向法院提出调取王涛在银行的笔迹作为样本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但最终由于银行和相关部门均不能提供原件为样本,鉴定无法客观进行,王娟撤回了申请。

  在撤回申请的同时,陈旭、陈昕两位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书面意见。他们认为,王娟为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存在并履行的事实,已提交相关书证作为证据,被告虽然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与此同时,王娟还提供了证人证言、银行转账明细等进行佐证,这些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王娟的陈述符合客观事实,被告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王娟提交的证据应当被确认具有证明力。

  王娟撤回鉴定申请后,法庭询问被告是否申请笔迹鉴定,被告明确表示拒绝,并拒绝垫付鉴定费。

  王娟拿到胜诉判决

  2010年4月,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中,证人证言与王娟提交的证明和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人证言之间亦能相互印证,且证人与王涛和王娟均系兄妹关系,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法院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均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综合现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和优势证据,证明王娟确曾与王涛就涉案房屋买卖一事达成合意,且王娟已付清全部购房款并入住房屋至今。该房屋虽属腾退安置房,但在案证据表明,王涛的妻子、女儿等家庭成员均直接参与了收取房款、交付房屋等行为,因此按照生活常理,王娟有理由相信王涛出售房屋的行为是代表全部家庭成员所为,该行为有效。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协助王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将涉案房屋所有权办理至王娟名下。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坚持王娟只是借住,同时在二审阶段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2010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一审中,三被告虽对王娟提交的证明和协议中王涛的签字有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且经法院询问后仍明确拒绝申请笔迹鉴定,现二审又提出鉴定申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终审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除律师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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