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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冰溜子能清而不去清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013-11-26 12:50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记者 张磊)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姜启凡认为,在冰溜子伤人事件中,过错是衡量和确定是否赔偿的标准和条件。像前几天这种大范围、高强度的降雪过程,造成冰雪聚集、冰溜子形成,应该属于自然灾害。按照过错原则,在谁家产生的冰溜子,有能力清除而不清除的,将承担民事责任。如能证明,冰溜子产生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有过错,即使人的能力不及,也不应该减轻或免除责任。

 

冰块、冰溜子坠落伤人甚至致人死亡事件在哈市冬季时有发生,事后家属的维权往往成为难题。记者找到哈市2005年的一个案例,希望对此类案件的事后维权有所借鉴。

 

2005年2月9日,哈市市民李爱菊走到香坊区安埠小区107栋2单元楼下时,7楼住户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上挂着的冰块忽然坠落,击中李女士头部。经抢救,李女士身亡,其亲属找到负责物业监管的香开物业公司要求赔偿,被拒绝。

 

案件经过三次公开庭审后,法院判决:热水器厂家不能解释热水器外部冰块如何形成,法院认定其产品存在缺陷,热水器公司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对冬季排水管形成的冰块这一不正常的现象未能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热水器使用人对产品缺陷未能及时发现并通知厂商,也应当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因此判决3名被告向被害人家属支付抢救医疗费、存尸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64489.2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5000元。被告连云港市腾浪太阳能热水器公司承担赔偿总额的60%,香开物业公司承担30%,热水器使用人高某承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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