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律服务 > 名律在线 >

离职遭扣培训费员工存异议

2013-11-04 18:21来源:中国法务网劳动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福州毛小姐今年6月12日起被一家休闲会所聘为技师。两个月后,毛小姐因怀孕提出辞职,在结算工资时,公司告诉她要扣除500元培训费。“当时公司说是免费培训,现在怎么又要扣钱?”毛小姐不解。

  该公司一位负责人解释说,在与毛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有相关约定:培训后须在本公司服务一年,如果服务期未满离职,需退还培训费。

  有律师对此分析称,《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则企业行为合理,但同时企业也必须要有发票等票据证明花了这笔培训费,否则就是变相收取保证金。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