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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过错职工辞职 没有经济补偿

2013-10-13 11:08来源:胶东在线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胶东在线消息 6月16日,本地网民通过“网上问法”提问:请问如果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选择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完成工作任务时止(该工作任务为甲方事先确定并且完成目标是确切具体的)。问:是否就表示如果员工单方面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就得不到相关的经济补偿(例如每工作满一年可以得到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只能等单位提出解除合同才可以得到补偿吗?


  “网上问法”律师给予以下解答:


  李莉律师:这位网友你好: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形。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至于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应看其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闫卓云律师:正常情况下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除非单位未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张日军律师:如果单位无过错,正常情况下,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工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相反,如果单位有过错,如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等,职工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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