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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涉罪少年考验期违反规定被起诉判刑(2)

2021-03-04 14:17来源:法治日报浏览:手机版

  鉴于牛某及其家人请求回户籍地接受帮教,办案检察机关决定委托牛某户籍地检察机关开展异地考察帮教,并指派承办检察官专程前往牛某户籍地检察机关进行工作衔接。牛某户籍地检察机关牵头成立了由检察官、司法社工、法定代理人等组成的帮教小组,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办案检察机关定期与当地检察机关帮教小组联系,及时掌握对牛某的考察帮教情况。牛某认真接受帮教,并提前还清赔偿款。考验期满,检察机关综合牛某表现,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回访,目前牛某工作稳定,各方面表现良好,生活已经走上正轨。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认真审查,报告内容不能全面反映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可以商公安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有关组织、机构补充调查。对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但诉讼过程中已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外地户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办案检察机关可以委托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检察机关开展异地协作考察帮教,两地检察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帮教取得实效。
  撤销不起诉决定
  【办案经过】唐某(作案时17周岁)与潘某(作案时14周岁)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口角,相约至某广场斗殴。唐某纠集10余名未成年人,潘某纠集8名未成年人前往约架地点。双方所乘车辆行至城市主干道红绿灯路口时,唐某等人下车对正在等红绿灯的潘某一方所乘两辆出租车进行拦截,对拦住的一辆车上的4人进行殴打,未造成人员伤亡。
  公安机关以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综合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犯罪成因及帮教条件并征求公安机关、法定代理人意见后,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检察机关成立由检察官、唐某的法定代理人和某酒店负责人组成的帮教小组,开展考察帮教工作。
  因唐某自控能力较差,无法彻底阻断与社会不良人员的交往,法定代理人监管意识和监管能力不足,在经过检察机关多次训诫及心理疏导后,唐某仍擅自离开工作的酒店,上班迟到、旷工;多次夜不归宿,经常在凌晨出入酒吧、夜店、KTV等娱乐场所;与他人结伴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人员助威等。
  检察机关全面评估唐某考验期表现,认定唐某违反考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撤销唐某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以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唐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逃避或脱离矫治和教育,经强化帮教措施后仍无悔改表现,附条件不起诉的挽救功能无法实现,符合“违反考察机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本报北京3月3日讯(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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