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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国家可以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2)

2021-02-11 14:14来源:法治日报浏览:手机版

  家庭教育法草案拟规定,未成年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者未达法定年龄不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可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诚,必要时作出改进家庭教育备促令。违反该令的,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下拘留。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副庭长李梅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据多年办案经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存在问题的占绝大多数。主要表现为家庭残缺不全、父母外出务工、祖父母溺爱或监管不力,有的孩子父母也曾犯罪。大部分涉案未成年人不能完成义务教育,在初中阶段辍学,无所事事,交友不慎、拉帮结伙,沉迷网络,性格孤僻,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易受他人影响,有盲从心理。
  李梅认为,草案中针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非常必要和及时。“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是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未成年人违法情形,由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些孩子可能做出了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之前,司法部门无力对其干涉,只能听之任之,最终走上更严重的犯罪道路。”
  储朝晖说,很多家庭由于没有很好的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导致子女走上犯罪的道路,家庭教育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需要由法律来加以规范、加以约束。
  李梅说,过去人们普遍认为孩子教育是家庭的私事,外人不好干涉,但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我们应该认识到,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有独立的人格,家庭教育问题不仅是家庭的问题,也是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公权力的干预和引导。
  采访中,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程方平同样认为,教育问题等一些社会问题,有公权力参与,才更有保障。
  惩戒边界并未明确
  缺少细则恐难落实
  针对不少中国父母在家庭教育中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草案明确指出“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随即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按照表现形式划分,可分为身体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
  储朝晖认为,从家庭教育法的立法精神来看,这一界定显然适合正在制定的家庭教育法。但有的家长目前还存在认知错误,认为孩子犯了错打骂一下是必要的,偶尔打骂是可以的。
  这种“小打小骂”是否属于暴力?有别于拳脚相加的“冷暴力”又如何评判?草案现有内容并不能解决公众对于“暴力”的所有困惑,而草案虽提出了对“不合格”父母的惩治方案,但限于个人能力与血缘、情感联系,能够主动举报父母的孩子只占少数,多数“不合格”父母最后还得靠自律。“在家庭教育出现暴力后,谁向相关部门告诉并没有明确规定,可能在源头上导致发生这种事还是没人管,对此需要进一步优化改进。”储朝晖说。
  在网上有关家庭教育立法的讨论中,许多在职父母认为家庭教育法草案忽略了当下社会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父母上班,缺乏陪伴时间,更不用说有效陪伴。不仅是在职父母,全职父母也有困扰,应该怎么合法教孩子,可以说很少有家长知道。
  程方平说,家庭教育法是否只适用于学校教育阶段的孩子,它与义务教育法的关系如何,成人教育是否适用,老人如果想学习能否得到帮助,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对于一些部门的责任划分,立法不能仅说哪些部门有责任,但具体做些什么不清楚,如果怠于履行责任这些部门会受到怎样的惩罚草案中也没有规定,这些都是需要后续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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