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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杜绝“大跃进式”造景 遏制生态修复形式主义(2)

2021-01-22 13:21来源:法治日报浏览:手机版
生态保护监管体系
  据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这位负责人介绍,结合《建议》等文件要求,按照近期至2025年,中长期至2035年,将《意见》总体目标划分为两个阶段。他说,这刚好与我国美丽中国建设进程相匹配。
  这位负责人表示,《意见》在明确总体目标的同时,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统一监管,不断完善政策法规标准、监测评估预警、监督执法和督察问责等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和监管“链条”,推动构建“53111”生态保护监管体系。
  解释什么是“53111”生态保护监管体系,这位负责人说,其中的“5”是指持续开展全国生态状况、重点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5方面的监测评估;“3”是指实施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生态监督执法制度和各重点领域生态监管制度3项制度;3个“1”就是组织好“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建设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开展好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示范创建工作。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意见》从完善生态监测和评估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其中包括加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管、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加大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深入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四个方面,明确了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七项具体任务。
  《意见》要求,加强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将生态保护工作开展、责任落实等情况纳入督察范畴,对问题突出的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不断传导压力,倒逼责任落实。同时,还要完善生态监督执法制度,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实施。
  强化生态保护综合执法与相关执法队伍的协同联动,形成执法合力,重点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流域水生态保护执法。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地内开矿、筑坝、修路、建设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坚决杜绝生态修复形式主义
  加快构建和完善陆海统筹、空天地一体、上下协同的全国生态监测网络是七项具体任务中的一项。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将通过推动部门监测站点资源共享、推进环境监测站点向生态环境监测综合站点改造升级、补充设置新的生态监测站点和生态监测样地(带)等方式满足生态保护监管工作需要。
  就《意见》中提出的加快完善生态保护修复评估体系,这位负责人说,生态环境部将开展全国生态状况、重点区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五大评估。其中,每五年开展一次全国生态状况遥感调查评估;每年开展一次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遥感调查评估以及国家级自然公园人类活动遥感监测评估;每半年完成一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人类活动遥感监测评估。
  这位负责人说,七项任务还包括推动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调查、监测、评估和考核等监管制度,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完善监管指标体系和标准规范。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本底调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功能、性质和管理实施情况的监控,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等为内容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记者注意到,《意见》还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制度,加强自然保护地设立、晋(降)级、调整、整合和退出的监管。深入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强化对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和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地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问题台账,严格落实整改销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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