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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时间11次审理 少年沉尸公厕案主犯改判死缓

2020-12-24 13:48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合肥12月23日电(记者吴贻伙)在前后9年时间里,历经法院11次审理,从判处死刑到改判无罪,检察机关提请抗诉,最高法两次不核准死刑。今天上午,由安徽省阜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左德刚故意杀人一案有了再审结果,安徽省高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左德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盗窃罪、原犯故意伤害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案件发生在13年前。2007年2月25日上午,被害人周杨尸体在安徽省颍上县江店孜镇原区政府公用厕所粪坑内被发现,经鉴定系颈部损伤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左德刚等五人犯盗窃罪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1年5月3日,阜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左德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盗窃罪、原犯故意伤害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同时以故意杀人罪分别陈永宣、杨士庆死缓、有期徒刑十年。
  此后,该案历经法院多次审理,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曾两次不予核准对左德刚的死刑判决。2020年5月25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对本案作出(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以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一审判决对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以左德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并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宣判后,被害人母亲不服,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同时,安徽省检察院决定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2020年7月6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决定立案复查,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应依职权提起再审。2020年8月5日,经安徽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原审被告人左德刚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
  2020年11月25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安徽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指出,本案言词证据应当予以采信,本案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左德刚刑事责任,原判不予认定原审被告人左德刚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当。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本案认定左德刚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认定左德刚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是错误的。左德刚的辩护人则认为原判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左德刚也作了自行辩护。
  安徽省高级法院经再审审理查明,2007年1月13日晚,原审被告人左德刚因怀疑被害人周杨盗窃其网吧的空调外机,邀集同案人陈永宣、杨士庆在颍上县江店孜镇汽车站一起乘坐石某的出租车到江店中学门口找到周杨,将周杨带上车行至江店孜镇原区政府附近停车,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周杨下车,左、陈、杨三人逼问周杨是否偷空调,并对周杨拳打脚踢,杨士庆持木棍对周杨击打。周杨被打后逃至江店孜镇原区政府的公用厕所旁被三人追上。左德刚采用绳勒、手掐周杨的颈部,陈永宣绳勒周杨的颈部,致周杨死亡,后三人将周杨尸体头南脚北抛入厕所粪坑内,乘石某的车逃离现场。同年2月25日,周杨尸体被发现。2010年5月27日,同案盗窃犯刘道胜向司法机关检举了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三人杀害周杨的事实。
  安徽省高级法院经再审认为,本院原判关于对左德刚的供述不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决定正确,应予确认。原审被告人左德刚与陈永宣、杨士庆共同故意非法剥夺周杨生命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左德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院原判认为左德刚等三人实施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据此改判左德刚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对出庭检察员、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左德刚刑事责任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左德刚及其辩护人提出本院原判认定正确、应予维持的意见不予采纳。安徽省高级法院还认为,本案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左德刚的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主观恶性大,且作案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鉴于本案现有证据尚达不到判处左德刚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曾两次裁定不核准对左德刚的死刑判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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