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e线 >

如何正确看待“离婚冷静期”的立法深意(2)

2020-12-15 13:47来源:法治日报浏览:手机版

  为防止轻率离婚,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纷纷提出议案、建议或提案,建议修改法律,对此问题予以解决。社会各界呼声也很高。对此,全国人大立法部门十分重视,进行了深入调查,开展了广泛的论证研究。在形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征求意见稿时,就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而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中也得到了多数赞成。最终,这一内容经过几次修改也更加完善。
  不必过度解读 应正确看待冷静期
  细心观察不难发现,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于婚姻家庭编而言,有关“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在龙俊看来,问题背后折射出对我国离婚制度到底应当过宽还是过严思路的争议。
  “婚姻自由和家庭至上这两种价值观,一直有碰撞。”龙俊告诉记者,学界对此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举证难度大,我国诉讼离婚太难,希望立法能对我国离婚制度进行宽松化调整,使离婚更加便捷。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离婚太容易,感情破裂就可以离婚的规定太宽松,应加以限制,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从而增强家庭的稳定性。
  如何正确解读民法典对离婚的态度?“民法典对离婚问题所秉持的态度就是,通过设立‘离婚冷静期’给有挽救可能性的婚姻多一次挽救的机会。虽然这个限制可能会稍微增加一些理性人离婚的成本,但是对于挽救不理性的离婚可能多少会有些作用。与此同时,对于真正已经丧失挽救可能性的婚姻,该判离的时候就应果断判离。”龙俊说。
  在龙俊看来,单纯认为民法典出台之后离婚难度增加,是一种过度的解读。“总体上来说,民法典实际上对离婚采取的是非常温和的态度,还是坚持了婚姻自由,仅仅只是对冲动离婚增加了一个程序性的小限制而已。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理智地想离婚,即使有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除了稍微麻烦点要跑两次婚姻登记机关以外,基本不会有真正实质性的影响,无非也就是需要再等一等,并没有像网络热炒的威力那么大。”
  龙俊同时解释说,“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才会一起到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如果有一方想离一方不想离,只能到法院诉讼离婚。至于担心冷静期期间会发生家暴,实际上绝大多数的情形下,协议离婚中很少会出现家暴。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公众关注的“冷静期规定是否不利于保护受家暴当事人”问题,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近日也作出回应称:“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因此,冷静期的规定不存在不利于保护遭受家暴当事人的问题。”
  拓宽实现路径 助力冷静期实现功能
  有了“离婚冷静期”,意味着申请协议离婚的当事人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之日起30日内,应当冷静、理智地对自己的婚姻状况和今后的生活进行充分考虑,考虑是否以离婚方式解决夫妻矛盾,考虑离婚对自身、对子女、对双方家庭、对社会的利与弊,避免冲动行为。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离婚冷静期”真正发挥减少轻率型离婚、冲动离婚的作用,还必须要有具体的实现路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就是由政府投入建立专业的组织与有关部门携手共同对当事人进行婚姻家庭辅导,具体包括对婚前、婚后以及婚姻危机的处理等各个方面。在冷静期期间,婚姻登记机关并不是坐视不理,而是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心理咨询,谈心谈话,了解当事人的婚姻实际状况,判定是否为危急婚姻,哪方责任大,过错在谁等。通过积极调解,既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平息怨恨、减少敌对,珍惜自己与配偶的关系,也为以后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离婚协议作充分准备。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