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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一”“大数据杀熟”面临严监管(3)

2020-11-30 13:53来源:法治日报浏览:手机版

  “一家企业做到一定规模后变成区域性企业,则有可能会坐收渔翁之力。其他小平台无法与之竞争,可能会遏制创新的发展。反垄断法并非一定要禁止并购甚至拆分,其核心在于让更多人享受福利,其次是鼓励竞争和创新。”朱巍说。
  朱巍进一步分析,指南一旦落地,可能会更好地鼓励创新,“但与此同时,大企业也有创新。如果认为大企业一定是邪恶的,这个假设本身就不是合法的。法律规制是不能有垄断行为,不能单纯从流量和数据的份额来判断一家企业是不是做恶,否则没有企业敢做大了。但如果企业不做大,则难以获得利润,难以创新。小企业能创造奇迹,但一定是大企业才能够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创新,所以大小企业之间到底谁对社会发展更有利,互联网平台之间到底应该有怎样一种竞争关系,这是很难想象的”。
  对此,盘和林的意见是,监管一定是了解平台经济的运行特点,只要不滥用就可以做大做强,这意味着指南对于平台经济的发展应该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因此市场大可不必担心未来平台经济的发展,为了监管步伐不至于落后行业过多,指南也是一种试验性的举动,但最终目标是提高全社会福利水平,避免企业靠攫取社会福利畸形成长。
  加强协同治理
  完善监管框架
  25次提到技术,22次提到数据,10次提到算法。这些统计数据来自于指南征求意见稿,也让关切所指不言而喻。
  如今,几乎没有什么角落被互联网巨头的触角遗漏。电商、外卖、金融、出行、本地生活、市政……大量数据掌握在平台手中,在带来便利、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负外部性也逐步显现,比如个人隐私信息泄露、黑产链条丛生,一些平台因管理和风控不足,致使恶性案件甚至潜在系统性风险频发。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发展研究部副研究员熊鸿儒表示:“‘大’不是问题,有问题的是‘大’背后的以大欺小、算法合谋甚至平台内部的治理风险。”
  互联网领域的垄断与反垄断,给普通人的生活带来诸多影响。近年来,互联网巨头纷纷打造出枝叶繁茂的平台体系,用户在某一平台的数据时常被其他平台“共享”。此外,大数据变“杀生”为“杀熟”也越来越常见。平台借助大数据收集消费者的信息,分析其消费偏好、收入水平,一套算法使用下来,老客消费成本竟然高于新客。
  “如果纯粹意义上讲垄断和反垄断,通过竞争达到市场供需平衡,消费者的可期待利益是最高的。真正好的市场一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在充分竞争的市场背景之下,消费者可以享受到最大的红利。”朱巍说。
  但他同时指出,一些特殊的行业,如煤电、自来水等行业,可能没人愿意投资大量金钱,所以需要政府出面,高度垄断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福祉。因此,反垄断和垄断并非是非黑即白的关系。对消费者而言,并非是在高度垄断的环境之下,利益是最小的,也不一定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之下利益最大。对消费者而言,有眼前利益,也有长远利益。从传统意义上讲,充分竞争带来市场活力肯定是最好的,但这种情况并非只有靠监管才能完成。
  有观点认为,互联网巨头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巨大贡献毫无疑问,但随着其市场边际的扩展、溢出效应的增强,如何避免“大树底下不长草”,如何平衡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
  但傅蔚冈对此表示不赞同,“因为上述观点没有关注现实。与‘大树底下不长草’相反,恰恰是有大树、森林后才带来一个生态,比如淘宝村带动脱贫致富等。这些公司的存在慢慢形成了一个生态,促进了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不存在如何平衡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问题,而且他们本身的存在就是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好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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