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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一”“大数据杀熟”面临严监管(2)

2020-11-30 13:53来源:法治日报浏览:手机版

  有业内人士直言,对互联网企业加强监管的“子弹”已然上膛,无论谁是靶子,这都是中国互联网诞生25年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刻。
  查阅相关资料,《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从全球范围看,加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已是大势所趋。面对互联网“超级平台”,世界各地反垄断执法机构均采取了强硬的监管态度和制约措施。就在我国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布的同一天,印度反垄断监管机构宣布已对谷歌展开反垄断调查,理由是谷歌涉嫌滥用其Play Store的主导地位在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市场推广其支付服务。
  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焦海涛看来,不论是从我国目前平台经济发展和监管现状来看,还是从大的全球监管环境来看,加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都势在必行、不宜再拖。
  “在指南未出台之前,很多地方政府的市场监管部门也在进行相关执法,但各个地方掌握政策的水平不一样,指南实际上的意义是将指导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如何执法,相当于操作说明。”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傅蔚冈说,“不存在我国相关监管收紧,任何监管都是不断探索的。我国互联网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政府监管部门认为对互联网了解可能较多了,可以开展监管了。”
  剑指平台巨头
  二选一或离场
  “二选一”是电商行业蓬勃发展的产物,也是一面镜子,照出了这个行业发展尚未成熟的阴影。而政府相关部门早已认识到这一阻碍市场健康发展的时弊。
  2015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中就已明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否则依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2016年11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对互联网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界定。
  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更对电商平台强令商家“二选一”明令禁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实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我国是公认的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较为领先的国家之一,但一直以来,我国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法律规制。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意味着国内互联网平台领域的反垄断立法破冰。
  “指南将来能够为完善体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广大消费者和中小微企业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提供帮助,促进大平台更好地慎独自律,承担社会责任。”刘俊海说。
  有业内人士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反垄断法要不要介入平台监管一度存在争议。反对介入的主要观点是,互联网竞争是一种基于创新的动态竞争,“大”是互联网平台的天然属性,大平台也面临多重竞争约束,尤其是创新带来的影响,因此没有哪个平台能够处于垄断状态。
  “指南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把超级互联网大平台纳入立法规制范围,并强调在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要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刘俊海分析,这就恰恰抓住了互联网企业最核心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有很强的针对性。这意味着,互联网行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合同现象将会得到根本遏制,互联网垄断企业为排挤中小竞争者、剥夺电商选择权、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而强迫电商选边站队的“二选一”潜规则也将逐渐出清离场。
  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来,可以预见的是,指南出台后,平台反垄断将在未来形成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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