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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申请商标勿踩“不良影响”禁区(2)

2020-11-10 12:41来源:法治日报浏览:手机版

  若申请具不良影响
  将不可能获得核准
  对于“不良影响”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和类型化认定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三庭法官张剑称,在司法实践中,“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比较容易判断,而“有其他不良影响”是除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外损害我国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情形。
  据张剑介绍,为避免“不良影响”条款过于原则与弹性而导致实践中的滥用,在司法审查中通常须考虑“本身含义”“不需有实际损害”“不考虑主观恶意”“不适用于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这四大因素。
  具体而言,判断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应当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本身为审查对象。如果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本身具有有害于我国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含义,则该标志具有不良影响。对含义的界定,应当在当下社会道德文化的背景下,从一般理性人的认知感受出发进行判断。
  “相关市场主体需要注意的是,‘不良影响’条款系绝对禁止条款,只要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可能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则不能核准注册。”张剑说,不同于民事侵权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认定,“不良影响”条款通常不考虑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具体主观状态,即使申请人不具有破坏社会公共利益主观恶意,但只要标志在客观上有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则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此外,“不良影响”条款着眼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不适用于标志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比如侵害他人姓名权等特定合法权益。如果标志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应当适用商标法另行规定的救济方式和具体程序,以避免对“不良影响”条款的滥用。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进行了系统梳理,发现常见的案情可分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具有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和民族上的不良影响五大类,对此针对性地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
  “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可能对我国政治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三庭法官助理张航举例称,此前某公司申请注册“革命小酒”商标在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然而基于我国特定的历史背景,在无其他相关语境的情形下,相关公众易将“革命”一词与我国革命历史和革命精神相关联,如果将“革命小酒”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容易减弱相关公众心中“革命”一词的严肃性和神圣的象征意义,以致产生不良影响,故不应予核准注册。(记者 徐伟伦)(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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