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未予认定正当防卫 "反杀"者4126天服刑与申诉(2)
父子俩说,此时院内已空无一人,不知对方何时离开。害怕对方再次返回,他们躲到二楼,直到曹岗乡派出所的民警来到。 坐着警车,父子二人去了诊所,从此再未踏入家门。他们被曹岗乡派出所民警从诊所带到了封丘县公安局,后来进了看守所,再后来进了监狱。 死者同伴的陈述内容 被认定为案件事实 血案发生后,许振军的两名同伴赵文杰、李某强,向警方提供了他们的说法。 他们说,当晚8时许,三人一起吃饭、喝酒后,许振军说要回家一趟,三人便开车去了清河集村;到了村里一个胡同口,许振军独自下车,让二人在车上等候。 随后,他们听到胡同口传来打斗声,二人下车赶过去。李某强拿了一把刀,当有人从院里跑出时,他追上去砍了两刀,“等拐过来,刚一进门,胸口上方就不知道被谁砍了一刀”。刀是一直在车里放着的,他们说,是许振军的刀。 赵文杰否认参与“打架”,他说,赶过去后,就看到有人拿东西乱挥,许振军摇摇晃晃站不住了。 赵文杰、李某强均称,没有看到许振军和张家人打斗的过程;赶到时,许振军倒在地上,二人将他扶出来,打了报警、急救电话。 赵文杰还在笔录中强调,现场一名围观者都没有,找人抬受伤的许振军,都找不到。 记者梳理卷宗发现,赵文杰、李某强当晚的动态,除了二人的陈述之外,别无旁证;但两人的大量陈述内容,经新乡中院审理查明后,被认定为案件事实。 例如,新乡中院在判决书中称,当晚21时许,许振军开车同李某强、赵文杰两人,行至张好峰家附近时,许振军独自下车,步行至张好峰家门口,喊叫并用力击打张好峰家院门。 这一描述与卷宗中多名目击者的证词不一致。目击者的描述中,许振军并非“独自下车”,有五六人采取跺门、翻墙的方式强行闯入张家。该判决书则始终强调,许振军一方只有三人,且只有许振军进入张家;对于许振军用何种方式“进入”,判决书中也未说明。 警方的勘查内容显示,张家大门两侧拉手底部,均有外力破坏痕迹;大门背面门栓,有变形弯曲情况,“许振军使用足够的外力,是可以进入张好峰宅院的。” “听到声音后,张海宾、张好峰从屋内来到院内,将院内灯光关灭,每人持棍站在院内。”新乡中院在判决书中称,许振军进入院内后,双方发生打斗,张海宾手持尖刀,朝许振军身上乱砍乱扎,张好峰手持镰刀,朝许振军上半身乱搂,致使许振军身上多处受伤。 法院认定的这部分“事实”,令常卫云感到更加愤怒。她说,没有目击者见到院内打斗的情形,许振军的同伴也称没看到,其丈夫、儿子的供述,除了“关灯、持棍站在院内”这一情节外,其余均与此段描述不一致,她质疑法院如此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新乡中院经审理查明,听到打斗声后,坐在车内等候的李某强持一把砍刀,与赵文杰赶到张家门口,张海宾与李某强各自砍了对方一刀。 卷宗内容显示,多名目击者在证词中说,许振军等五六人闯入张家后不久,张海宾从院内逃出,有几个人也从院内追出来,无人看到李某强、赵文杰“赶到张家门口”。 这些证言留存于卷宗,未出现在任何一份生效法律文书中。河南各级法院没说采信,也没说不采信,只字未提。 那一判 张氏父子不构成正当防卫 2011年1月,河南高院刚刚作出第一次终审裁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好峰死缓。 父子俩认为,面对五六名暴徒砸门、翻墙入室进行暴力袭击,他们奋起反抗,是一种出于本能的自我防卫行为。 河南高院未予认定正当防卫,理由是:张好峰父子先持尖刀等凶器做好准备,在许振军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将他砍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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