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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门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落地

2020-10-16 13:53来源:法治日报浏览:手机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索赔如何启动?如何磋商?受损的生态环境怎么修复?包括生态环境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在内的11部门近期专门就这些具体问题出台意见。
  就11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意见》是针对地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的业务指导。根据中办、国办要求,今年要完成全国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任务。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674件,其中,2020年1月至9月新启动案件数接近去年同期的3倍,整体办案数量迅速提升。但仍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个别地方落实改革不力等问题。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有助于督导考核压力层层传导,推动相关政府进一步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制度框架在全国范围初步构建
  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为根本初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推出的那一刻起就备受关注。从2015年试点到2017年全面推行,这项制度至今已实施5年。
  这位负责人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明确授权地方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以“修复优先”为原则,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提高违法成本,防止“破窗”效应。同时,这项改革整合了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公众等各方力量共同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有利于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他说,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阶段性进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在全国范围初步构建。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2019年6月,在生态环境部推动下,这项改革已被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今年通过的民法典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森林法等专项法律中,也都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为畅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途径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此外,目前已有14个地方出台包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的地方条例,另外,广东、云南、重庆正在编制地方条例。这位负责人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取得重大突破。
  来自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674件,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内的全国32个省级权利人均已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同时,315个市地级政府开展案例实践,占全国市地级政府总数约75%。浙江、安徽、山东、重庆、贵州、河北、山西、吉林、江苏、云南、宁夏11个省份的所有市地级权利人已经实现案例实践全覆盖。
  部门协同欠缺问题亟待解决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这位负责人指出,尽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国试行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个别地方落实改革不力等问题,这些问题某种程度上制约了这项制度的深入推进。
  这位负责人透露,目前,办案数超过30件的有12个省份,共办案1392件,占比83.2%;其余20个省份办案282件,仅占比16.8%,而办案数为个位数的省份仍有8个,市地级办案率未超过50%的省份仍有7个。就其中原因,这位负责人说,有地方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案例底数不清,案件线索筛选、启动索赔不知如何下手,也影响了改革成效。
  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多部门联合发力,但“从总体上看,目前的合作多存在于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之间,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不足。”这位负责人说,部门协同性欠缺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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