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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边界在哪里(3)

2020-09-03 19:42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笔者认为在条件成熟后,根据履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情形,还可以在下列领域有所作为:(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行为;(2)社会影响较大涉及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强制行为;(3)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等方面开展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 
  (作者单位: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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