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金融犯罪规制与技术防控(3)
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实现行政监管与刑法规制的良性互补。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与技术支撑体系尚未形成有效协同和联动,通过技术手段发现的问题,未能得到迅速处置和应对。必须及时建立健全金融违法犯罪的两法衔接平台,便于行政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掌握违法犯罪线索,形成惩治合力。 三是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分析系统,对互联网金融实行动态监管。要利用数据储存及备份、云计算共享、大数据挖掘、信息系统及数据中心外包等手段,借助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企业信息、互联网金融平台交易信息等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信用信息,披露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财务指标、经营状况、风险控制等。同时,不断完善监管责任动态调整制度,适时更新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分工,将新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有效置于监管范围之内。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及时提取、定期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状况,定期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和机构进行信用评估并公布,共同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工作。 (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和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防范研究》联合课题。项目负责人:王松苗,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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