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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 检察官提前介入锁定关键证据

2020-05-19 18:44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
检察官提前介入锁定关键证据 河南息县一卫生院原院长受贿被判刑

"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 检察官提前介入锁定关键证据

检察官们在研讨案情

  2019年7月,河南省息县某镇中心卫生院原院长岳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检察机关指控,岳某利用担任某镇中心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27.2万元,为他人在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提供帮助,构成受贿罪。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应监察委之邀提前介入,为该案的顺利办结发挥了重要作用。在2020年初河南省检察院举行的全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精品案件评审活动中,该案被评为优秀案件。
  供货商行贿12万元图的啥?
  郭某是河南省信阳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上半年,息县某镇中心卫生院的病房楼刚建好投入使用,郭某觉得该卫生院肯定需要购进一批医疗器械,就亲自到该卫生院各个科室实地了解情况。郭某在该卫生院碰巧遇到了院长岳某,就对岳某说:“我看你们病房楼刚建好,医疗器械应该有缺口吧,我这里的货便宜,就交给我做吧,完了之后肯定感谢你。”岳某稍稍犹豫了一下,就同意了。
  没过多久,卫生院就有人跟郭某联系供货事宜。2014年8月15日,郭某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该卫生院签订了医疗器械供货合同。医疗器械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就将医疗器械设备配送到了卫生院,3次供货,每次供货后,医院都会给送货的业务员打张白条。货供完后,该公司又派人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使用几个月后,2014年10月的一天,郭某就给岳某打电话,说货已经供完,看能不能把货款结算一下,共计人民币64万元。岳某满口答应。
  2014年10月中下旬,卫生院分两次将货款打到郭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上。第二次转款后,郭某直接在银行的柜台窗口取款12万元,用黑色塑料袋装好,同时给岳某打电话,约他出来见面。大约过了十几分钟,岳某就在卫生院门口一个十字路口的路边与郭某见了面。“您对我一直都很支持,这是我的一点心意。”郭某说着,就把这个装有12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递给岳某。让郭某没想到的是,岳某当时并没有伸手去接。郭某怕岳某拒绝,就说“没啥东西”,边说边将这个黑色塑料袋递给岳某后迅速离开。岳某没有叫住郭某。直到案发,岳某也没有将这12万元退给郭某,而是用于其家庭生活开支。
  “我这次64万元的业务量,利润不过在6万元左右。为了和岳某搞好关系,能继续做卫生院的生意,我自己又出了6万元,加起来凑够12万元送给岳某。”郭某接受调查时交代,正因为如此,郭某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后来又陆陆续续与卫生院做了麻醉呼吸机、四维彩超等一些大业务。
  行贿资金去向成谜团
  宋某是息县某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为了与岳某搞好关系,曾向岳某承诺给予其好处费。岳某到案后,主动交代曾收受宋某一笔10.2万元的贿款。但在接受调查时,行贿人宋某却一直不予承认,且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
  由于这起事实的认定与否直接影响本案属“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进而影响判决的刑期,因此,监察委办案人员与应邀提前介入的检察官都高度重视。在双方对案情和证据统一认识的基础上,检察官提出了“查什么”“怎么查”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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