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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 | 收受干股的罪与非罪(2)

2020-04-15 16:21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浏览:手机版

  1、董立新案中,南京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开展审理提前介入工作,主要做了什么?
  刘卫刚:董立新案是南京市监委在监察体制改革以后办理的首起市管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留置案件。董立新长期在财政金融系统工作并担任领导职务,熟悉财政金融业务,掌管数百亿元资金。董立新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本应严格自律,尽心尽力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贡献,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但他却忘记初心使命,大搞权钱交易。董立新违纪违法时间跨度长、行为多,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所从事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领域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查证困难。针对案件事实认定复杂、定性处理分歧较大、法律适用难点较多等情况,审查调查室在审查调查工作基本结束后,提出了审理提前介入申请。
  案件审理室经领导批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争议焦点,注重在三个方面开展审理提前介入工作。一是正确把握审理提前介入的时机条件和职责定位。案件审理室坚持独立审理与协调配合相结合,既避免过早介入审查调查工作造成查审不分,又加快解决审查调查工作中面临的难题。注重对审查调查工作进行引导而不是主导,重点在证据收集、法规适用等方面,帮助审查调查部门进一步补充完善。二是发挥对审查调查取证的引导作用。及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对案件中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适用等提出补充完善意见,重点对收受干股的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认定,以及利用职权影响力挪用国有参股公司的资金如何定性、滥用职权犯罪的渎职点如何认定等难题进行研究。三是提前做好证据的审核。审理提前介入时,审查调查室已经收集了近万份证据材料,证据卷宗达60余册。审理组对证据逐份进行预审核,按照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要求,重点对证据的形式要件的规范性、内容要素的完整性提出意见。
  2、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分别把握违纪、职务违法和涉嫌职务犯罪的证据标准?
  刘卫刚:本案中既有大量的违纪行为,也有许多职务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应恰当把握违纪、职务违法和涉嫌职务犯罪的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做到既不过度取证,又不影响证据链条的完整和证明力。一是以合法合规为要求,引导规范证据收集。我们突出问题导向,紧密结合《南京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措施使用规范(试行)》《关于建立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机制的办法(试行)》等制度规范,将违纪、职务违法和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要求,特别是证据收集的不同标准具体化。二是以案件类型为基础,细化证据标准。积极探索界定违纪、职务违法和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并尝试明确差异化的具体要求。一方面,明确取证程序差异化。从取证主体、取证手续、取证要求等方面细化差异,对于董立新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取证程序较违纪、职务违法案件更为严谨、规范,细节要求更高。如,与单纯违纪违法不同,由于受贿数额影响定罪量刑,对于董立新受贿犯罪中的古玩、字画等涉案财物的鉴定意见,从委托手续是否合法、鉴定机构是否适格、鉴定人员是否有资质、鉴定方法是否科学等方面,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另一方面,明确证明标准差异化。我们认为,职务犯罪案件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执行;职务违法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应以“较大盖然性”为证明标准,情节及后果认定以“优势证据”为证明标准;违纪案件应综合考虑案件事实、被审查人认错悔错态度,在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到位的情况下,原则上以“优势证据”为证明标准。如,对于董立新违纪行为中收受的1台德国徕卡相机,虽无法作出价格鉴定,但根据董立新的交代、证人证言和扣押的相机,即可认定违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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