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评论 >

观点碰撞:影视剧作品能不能有法律硬伤?

2020-01-22 10:47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新闻背景:前几天,职业剧《精英律师》热播,作为一部讲述了法律从业者的剧集,片中不乏案例和法条的呈现。然而随着剧集不断更新,有不少网友指出,剧中出现了法条、法律名称错误等硬伤。比如,女主给外卖小哥普法,流畅地背出的工伤保险条例是2011年之前施行的旧版。再比如,剧中人物提到知识产权法、产品专利法、商法等几部法律,在现实中都不存在。
  法律硬伤不能有
  张淳艺
  作为一部讲述法律从业者守护公平正义的职业剧,《精英律师》却屡犯常识性法律错误,不免有些黑色幽默。而放眼国内影视作品创作,法律硬伤一直是种通病。比如儿童失踪24小时才能立案,这是在电视剧中经常可以看到的桥段,也是最具误导性的法律错误。公安部门不得不一再澄清:“未成年人无论是走失还是失踪,家长都应立即报案,警方会立即搜寻,以免错过寻回孩子的最佳时间!”今年大热的电视剧《都挺好》中,苏明成暴打妹妹苏明玉被拘留,苏明玉不堪求情而撤诉,苏明成就从看守所里出来了。然而根据剧情介绍,苏明玉所受伤害已达轻伤以上,苏明成涉嫌故意伤害罪,理应由检方提起公诉,而非获得被害人谅解就能息事宁人。
  艺术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笔者认为,这句话后面还要加上一句,不能违背生活。在文艺创作的领域内,可以天马行空,脑洞大开,但一旦涉及现实生活常识,尤其是严谨的法律知识,就不能信马由缰,自由发挥。一部优秀的影视作品可以起到鲜活的普法作用,比如早年间的《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就在一定程度上承载了法律启蒙功能。反之,影视作品夹杂片面、错误的法律信息,无异于“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很容易对公众造成误导。
  影视作品不能有法律硬伤,既是社会需要,也符合法律规定。《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专门指出,电影片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情形,应删剪修改。《电视剧内容审查管理规定》则明确禁止电视剧载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内容。对此,影视作品制作方必须端正态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主动消除法律硬伤。审查机构也应负起责任,聘请专业法律人士严格把关,避免“带病”播出,混淆视听。
  “七五”普法规划提出,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法治文化与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广大影视制作人应当正视肩上的社会责任,积极传播正确的法律知识,在带给受众娱乐的同时,传递法治正能量。
  剧好,有点硬伤又何妨
  王陆
  给剧挑刺儿,特别是指摘其中的硬伤,是剧评的一种方法。但是,这一批评方法是有局限性的,只是“窥全豹”的一种途径,且不是评价文艺作品的主要路径,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缘木求鱼。
  作品,当然以没有硬伤为上。写什么像什么,不走样,是基本功。所以,二月河反映清代政治的三大巨著,被人指出某部作品开篇的描写在时间方面有些对不上,也被引为憾事。金庸写武侠小说的时候,在《明报》上连载,每天续写一段,有时前言不搭后语。虽说出书时作了订正,但仍有疏漏,以致到了晚年,还在陆续修订。
  但作家对生活的描摹,从来不是照抄照搬。从技法上来说,即便是照相,可以精准地抓取确定时刻、地点的特定物象,但每个照相师拍出来的也不会完全一样。而文艺创作,又非照相可比,它基本是作家个人的活动,与作家的时代环境、文学修养、身体状态,甚至写作时的天气、饮食、心情、是否喝着小酒都可能存在关系。作家的主观状况是影响作品的决定因素。换言之,文艺的“写实”,是经过作家个体一番咀嚼再造的“实”,鉴于“我手写我心”的“我”个个不同,其创作出来的作品千差万别,便在情理之中。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