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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视力虚假宣传害人不浅 吞掉百万代理费后拒见面(2)

2019-12-31 20:53来源:法制研究网浏览:手机版

  维视力为了给人一种企业实力强大的印象,把门店数量夸大数倍。例如,维视力宣称2015年公司达到600家加盟店,2019年公司已经发展到1100家加盟店,而其真实情况是不足300家门店。

维视力虚假宣传害人不浅 吞掉百万代理费后拒见面

  陷阱四:用国家机构来为自己背书
  维视力2008年曾获得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而根据记者了解,此备案证书需要企业每年向商务部申请,经商务部批准后,才可获得此资质。维视力2008获得的资质,不能证明企业在其后若干年里都符合特许经营主体,是不能以此对外宣传的。但维视力时至今日仍拿此资质对外宣称其拥有商务部特许经营资质,并将此资质印刷在宣传资料明显的位置。很多加盟商以为维视力真的拥有此资质,竟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都没有人站出来揭发这一显而易见的欺骗行为。
  维视力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实施商业宣传,以特许经营资质欺骗、误导消费者,给客户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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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以上几个明显的陷阱,维视力还有其他明显违法行为:
  一是用国家领导人肖像用于商业宣传
  维视力公然藐视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宣传资料上将我国国家领导人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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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另外,原国家工商总局曾于2007年下发《关于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做商业促销宣传的通知》。其中也对此做了相关规定。禁止企业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和形象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或使用特型演员以领导人形象推销产品或者服务。
  二是违反国家规定,在公开宣传资料上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康复”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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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6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 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对目前存在的虚假、夸大宣传等问题,通知要求,从事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的机构或个人必须严格依法执业、依法经营,不得在开展近视矫正对外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表述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不得违反中医药法规定冒用中医药名义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技术欺骗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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