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 调整刑事责任年龄不是"必答题"(2)
按照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只有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严重犯罪,才会负刑事责任。 “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没有责任,更不意味着放任不管。”徐静超介绍说,依据法律法规,相关部门会考虑对这类未成年人予以收容教养、行政处罚、社会帮教、责令监护人加强管教等处理。其中,收容教养是法律框架内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最严厉的处罚措施。 虽然有相应的处罚,但问题依然无法回避。其中,收容教养在实践中施行起来并不顺畅:审批程序复杂、严格,不仅要求涉案情节严重,还要求监护人“放弃监护”或者“不能监护”,因此就必须做大量的取证工作,去认定监护人没有管教能力或者监护人主动放弃监护,这给收容教养的适用带来了很大限制。 特别是,在客观上,工读学校数量不多,一些小城市甚至没有专门的工读学校。此外,工读学校在收生范围、入校程序以及管理制度等方面也不尽统一,有的工读学校与职业教育相混同。“社会帮教没有强制性,有些监护人对此认识不足,也会存在对帮教不太配合的情况。”徐静超补充说。 调整刑事责任年龄不是“必答题” “对未成年人简单地施以刑法处罚,只能增加重犯率,解决问题,需要进行专业的行为干预。”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看来,未成年人正处于发育期,做事往往不考虑后果,这是身心发育不成熟的表现,随着社会观念的冲击,特别是受家庭监护缺位、边缘化、色情暴力等不良因素的影响,更容易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歧路。 “虽然表面上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打击犯罪,但从根本上说,并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针对民众关注较多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宋英辉表示,多个国家的研究证明,简单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会增加重犯率,相应地,受害人数量也会增加,社会将为此付出更多的成本。 “原则上还是要谨慎,个案不应该过分放大,但极端案例的出现,正是我们检视社会现行制度漏洞的机会。”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西安分所主任方燕说,我国对刑事责任年龄采取的是刚性推定,恰恰是这种刚性规定,某种程度上忽视了个案正义,借鉴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矫治,也有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方燕所说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舶来品,该规则将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少年视为“推定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他们知道恶性而实施危害行为,则具有恶意补足年龄的效力,可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对这个概念也有人用“辨别能力规则”一词进行表述:根据未成年人心智和道德的发育程度,在犯罪时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并能据此认识控制自己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在借鉴的过程中,要考虑可行性,用以保证司法机关进行‘恶意’认定时的公正性。”方燕强调,在认定时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应交由专门机构进行监督,以确保结果的客观公正。 徐静超也表达了类似看法。她说,“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对责任年龄的推定比较灵活,打破了一些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僵化规定,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值得借鉴”。不过,在适用时应当考量适用的罪名、年龄以及其他特殊程序方面的问题。 但在宋英辉看来,“恶意补足年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缺少“土壤”,并不适用。“‘恶意补足年龄’的前提是要有少年刑法,但是我们国家现在没有,所以就没有‘恶意补足年龄’的制度背景。”宋英辉解释说,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依据的刑法是以成年人为对象进行设计的,在适用刑事规则时,对未成年人采取了从轻、减轻处罚的刑事政策,所以,不存在“恶意补足年龄”的前提。 |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相关阅读:
- 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03-08
- 侵华日军“513”部队首被发现 日本老兵:主做细菌研究 06-03
- 把认罪认罚从宽作为“谋发展”的重要突破口抓紧抓实 05-30
- 宠物殡葬行业问题多 宠物墓地回避是否有资质问题 04-13
- 天津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权健涉嫌虚假宣传进行立案调查 12-29
- 步长董事长女儿花巨资上斯坦福?董秘:以公告为准 05-03
- 阳泉市检察院对假酒销售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2-23
- 香港各大政团社团一致谴责激进示威者围堵香港中联办暴行 07-22
- 江西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张晓建被开除党籍 04-16
- 为辖区无证摊贩开绿灯 这场街角巷落的微贪腐案尘埃落定 07-07
资讯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