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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严查银漫矿业事故涉腐问题 追责24名公职人员

2019-11-04 13:38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浏览:手机版
       内蒙古对银漫公司“2·23”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作出严肃处理
       追责24名公职人员严查背后涉腐问题
       10月31日,记者来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西部的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漫公司”),看到数名值班人员正忙着总结事故教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
       8个多月前,也就是2月23日早上,银漫公司通勤车往井下运送工人途中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
       10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布调查报告,认定这“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63名有关责任人给出处理意见,其中包括24名公职人员,另有3人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那么,在这起事故背后,监管部门及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存在哪些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在事故发生后做了哪些工作?记者带您一起了解——
       涉及人员多、情形复杂,如何做到精准问责?
       事故发生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成立“2·23”事故调查组,自治区纪委监委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驻事发地,成立“2·23”事故调查责任追究组,参与事故调查及责任追究工作。
       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询问谈话、分析论证……经过三个多月的调查,事故调查责任追究组发现,除了涉事企业安全意识淡薄、责任缺失外,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不到位,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有死角等也是重要原因。
       “事发前,在诸多方面工作上都已埋下了祸患,加之层层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共同导致了这起安全事故的发生。”责任追究组组长康志刚告诉记者,从表面上看,事故直接原因是涉事公司违规使用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识、采用干式制动器的报废车辆向井下运送作业人员,事故车辆驾驶人不具备大型客运车辆驾驶资质,车辆制动系统发生故障后驾驶人操作不当,以及事故车辆私自改装车厢内座椅、未设置扶手及安全带、超员运输等。但从根源上讲,在于涉事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在于属地党委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有关公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甚至不同程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比如,此前锡林郭勒盟派员对西乌珠穆沁旗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但只是看了看资料、开了开座谈会,并没有深入检查发现任何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再比如,西乌珠穆沁旗相关部门单位在对银漫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大多“以罚代管、以情代管”……
       “台账清单问责制度的建立是确保此次事故调查处理精准问责的关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责任追究组对事故发生所涉及的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应承担或履行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职责和责任情况进行了一一梳理,分别建立台账、对应建立起责任清单。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等,责任追究组对照清单逐项调查核实,区分认定完成、未完成或完成不充分不到位等结论。同时,根据清单中未履行的责任,认定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监管责任等,并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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