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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如何保护我们的孩子(2)

2019-10-28 10:04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杨震委员建议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短视频的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网络直播短视频进行分类,作出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和网络直播短视频的内容。 
  杨震委员、吕薇委员等均表示,在网络时代,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非常大,所以希望在第11条增加一款关于网络素养、家庭教育指导方面的内容。 
  更严厉地惩治网络中的致害者 
  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网络欺凌侵害怎么办?修订草案第66条规定,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及时删除、屏蔽。 
  对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骞芳莉建议增加规定,网络信息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停止侵害;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受害未成年人的损害与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的责任,以增加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 
  “惩治网络中的致害者,但仅有正向规定还不够,还必须惩治网络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郑功成委员表示,如果毒害少年儿童的网络游戏得不到惩治,就等于纵容网络制毒、贩毒。因此,后面的法律责任普遍太轻,一般对违法者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才有5万元以上。现在1万元钱相当于什么钱?一个毒害儿童的游戏即便处理了也只要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非得要情节严重才罚款多些。对于“情节严重”的理解,大多认为只要不死人、不残人,都不是情节严重。所以,现在的惩治力度不足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力。“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中没有一条提到刑责的,比如网络游戏,我认为有的就应该用刑事处罚,没有刑事处罚,光经济处罚,本法的震慑力不够,希望在法律责任中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应该依刑事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贤良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有关决定,对出台落实相关法律执行细则,提出时限要求。比如对网络游戏分类、网络游戏的时限管理规定,都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出台实施细则。否则这个法律很难得到贯彻执行,法律条文再好也很难落实。 
  观点摘要 
  如果不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问题尤其是网络游戏成瘾问题在法律层面作出严格干预和矫治,将影响一代代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家庭、社会、国家和民族的危害不容小觑。 
  这些规定还比较笼统、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研究借鉴国内外经验做法,进一步强化网络游戏开发商、服务商、网络平台等相关企业的责任,和家长、学校、老师以及政府部门等的监督管理责任。 
  建议增加规定,将对未成年人影响重大的短视频纳入本法监管范围。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和网络直播短视频实行时间管理。 
  建议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短视频的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网络直播短视频进行分类,作出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和网络直播短视频的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中没有一条提到刑责的,比如网络游戏,我认为有的就应该用刑事处罚,没有刑事处罚,光经济处罚,本法的震慑力不够,希望在法律责任中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应该依刑事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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