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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岁女孩讨要近4千万元债权为何被驳回?官方释疑

2019-07-09 12:49来源:中国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原标题:湖南省高院:“套路贷”与普通民间借贷有本质区别
  90后女孩肖某向法院起诉称,她曾分5次借给一家公司3960万元,但对方不愿意还钱,因而请求法院判决。然而,经过岳阳市中级人民中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三级法院均不认可肖某的债权。
  7月5日,在湖南省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指出,这是一起使用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垒高借款金额等“套路贷”手法,意图将高利贷等非法利益合法化的案件。由此,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并由其承担数十万元的诉讼费。
  90后拿出数千万元出借企业
  湖南省高院作出的(2018)湘民终156号民事判决中列出,第三人李某光与被告、坐落于湖南岳阳市的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峰公司)有多笔借款往来,方式为借本付息,利息通常为月息4%,李某光收取了部分利息。
  后因龙峰公司资金紧张一时无力还款,该司与90后女孩肖某签订了借款日期为2015年10月20日、21日、23日、28日,11月16日的五份借款合同,约定肖某出借金额分别为600万元、600万元、600万元、460万元、1700万元,共计3960万元给龙峰公司,借款期限均为六个月,月利率2%,时任龙峰公司负责人的胡某芳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肖某签名处加盖了第三人岳阳市景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祥公司)公章。
  然而,法院查明:在五份借款合同落款日期的同日,李某光分多笔向肖某账户转入共计3960万元,款项汇入的时间、数额与五份借款合同约定一致。肖某随即将收到的款项按照五份合同约定的数额转入龙峰公司账户,龙峰公司出具了收据。每笔款项到账当日,龙峰公司随即将款项又转入了李某光的账户上,总数额同样为3960万元。
  法院文书显示,在签订五份借款合同的同日,龙峰公司又与景祥公司签订中介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肖某系景祥公司牵线搭桥获得的民间借贷信息客户,龙峰公司保证按借款总金额的2.5%于每月28日前向景祥公司付清下一月度咨询服务费。以此类推,期限届满之日付清中介服务费。此后,龙峰公司以车位、商品房方式支付的中介费、利息(截至2016年4月30日)共计1060万元左右,均由李某光经手接收。
  2016年4月10日,龙峰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关于偿还李某光欠款的股东会议决议。其主要内容为:一、以政府欠款约1亿元作抵还款(以审计结论为准),将政府欠公司垫资款余款从中拿出600万元偿还钟某,其余全部偿还李某光。此债权政府确认后与李某光办理转债手续,转债后,公司对李某光按月息3分计付3个月利息,一次性结清,3个月后不再计……对李某光所有借款利息自2016年4月30日后全部按月息3分计算(包括肖某等对象)。
  李某光在股东会议上到场签署:同意以上方案,如任何一方违约可在人民法院起诉。
  女孩称受其父亲安排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此后,肖某以龙峰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钱。但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经审理认为,欠款事实不存在。
  肖某在一审庭审中陈述,不清楚借款给龙峰公司是否收取利息,是她爸爸叫她在借款合同上签的字,她个人没有资金在里面,也没有收取利息,也不清楚景祥公司的情况。李某光在二审庭审中陈述共借给龙峰公司1.12亿余元,借款到期未还催讨时,龙峰公司要他在外面借款,2015年10月,他帮龙峰公司通过景祥公司找肖某借款,之后和龙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仅剩700余万元未结清。
  两级法院的判决认定,该案焦点是:肖某与龙峰公司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本息数额。
  法院认为,本案中,尽管肖某提供了与龙峰公司的借款合同、汇款凭证、借条等,能够证明其账户转款3960万元给龙峰公司以及与龙峰公司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等事实。然而从款项的来源和去向来看,龙峰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肖某账户中汇给龙峰公司钱来自李某光的账户,而龙峰公司又将这些款项转入李某光的账户上。在案证据还显示,龙峰公司与李某光之间存在上亿元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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