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媒体前沿 >

公职人员外逃25年 回国投案时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2)

2019-05-10 08:39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浏览:手机版

  “你是席飞?我们是海淀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3月2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某小区,面对有如神兵天降的追逃人员,外逃16年的原中国建筑(南洋)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席飞在短暂的错愕之后转为释然,像是等到了另一只靴子落地。
  2002年至2003年间,中国建筑(南洋)发展有限公司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购买了一批房产。席飞作为主管领导,竟动起歪念,通过各种手段将其中4套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2003年4月,在海淀区检察院对其立案侦查时,席飞已不见踪影。
  监察体制改革后,北京市区两级追逃部门聚焦重点个案,把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职务犯罪外逃案件作为突破重点,实行一案一策、综合施策,席飞案随之迎来转机。今年3月15日,随着席飞偷偷潜入国内,“收网”进入倒计时。
  值得一提的是,从潜逃境外长达15年之久的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原总经理王军文回国自首并积极退赃,到谢浩杰被押解回国,再到于善福投案、席飞落网,以及“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原系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管理检查处干部袁国方自首,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以来,已有多名来自国企、金融机构的外逃人员归案。与此同时,针对曾任中储粮周口直属库主任的“百名红通人员”乔建军,业已启动引渡程序。
  “国企、金融机构包括其海外分支机构人员违法犯罪,不仅损害国家经济利益,也严重影响国家形象。加强这些领域的追逃防逃追赃工作,对于拧紧反腐败链条,保证国企、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安全等意义重大。”北京市纪委监委第十七审查调查室主任宋斌表示,此类人员的陆续归案,彰显了追逃追赃工作“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坚决态度。
  不仅在国企、金融机构,监察法颁布施行后,非党员身份的村干部等接受监察调查的消息屡见不鲜。这些新增监察对象亦被全部纳入防逃体系——外逃要追,更要防住,通过将防逃触角延伸到国有企业、公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真正实现全覆盖、无死角。
  记者注意到,在4月初举行的全国追逃追赃工作培训班上,就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干部全程参加培训,释放出紧盯重点领域、一体推进追逃防逃追赃的明确信号。
  “培训班为我们下一步工作划出了重点,明确了方向。比如,在防逃方面,要紧盯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等监督薄弱领域,要结合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把新增监察对象整体纳入防逃范围。”湖北省委巡视组正厅级巡视专员、省追逃办主任张家洪告诉记者。
  提升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
  4月9日,袁国方在外逃25年后回国投案,赃款亦被追缴。在其回国投案的镜头中,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入境后的袁国方,先后在两份文书上签字捺印,一份是1994年由公安机关签发的逮捕令,另一份是由杭州市上城区监委签发的留置通知书。
  “这在程序上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浙江省追逃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袁国方涉嫌职务犯罪,并于案发前潜逃国外。1994年2月20日,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袁国方立案侦查,2月25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6月8日决定对其逮捕。袁国方回国投案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逮捕,然后转由监察机关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记者了解到,在袁国方确定回国投案之前,省、市追逃办和专案组在案件事实查清、法律定性准确、法律依据充分的基础上,曾论证将其从逃往国遣返、引渡回国两个方案的可行性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还按照相关条约要求,起草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临时羁押请求书和引渡请求书。
  从过去主要依靠劝返手段,到着力运用遣返、引渡、异地追诉等方式,监察体制改革以来,追逃追赃工作正在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上行稳致远。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