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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假HPV疫苗事件背后:专家建议给“网红”疫苗降温(4)

2019-05-01 14:12来源:澎湃新闻浏览:手机版

  按照现行的药品管理法,走私的疫苗属于假药范畴。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分析,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39条规定疫苗如果来自国外,不管其在国外是否真假,只要没有进口手续,即可以认定为假药的范围。
  殷清利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如果“银丰医院案”是相关公司、个人通过直接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涉案疫苗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并非采取海外公民代购形式,加之我国没有走私疫苗、药品的特殊罪名,相关公司、个人可能涉嫌构成普通意义上的走私罪。如果此案疫苗是有关个人采取海外代购方式携带到国内,并被临床使用的话,所谓的海外代购个人应当涉嫌销售假药罪。
  “因为假药危害严重,一方面危及人们身体健康及生命,另一方面也有损于国家的药品监管制度和市场秩序,因此刑法才作出如此规定。“殷清利对澎湃新闻解释,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即无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造成危害身体健康等后果,均构成此罪。
  对于正在修订的外界颇为关注疫苗管理法是否能够有效管理疫苗走私等灰色地带,一位长期从事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政策研究的专业人员对澎湃新闻表示,原则上,有特别规定依从疫苗法,无则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法草案暂未对走私疫苗专门规定,这几次事件将考验法律的完整性。”上述人员表示。(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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