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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视觉中国版权事件谈起:滥用版权碰瓷式维权或违法

2019-04-16 09:37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滥用版权碰瓷式维权涉嫌违法
  视觉中国未取得图片版权却以权利人名义销售图片版权或进行维权专家分析
  视觉中国没有付出“创造性劳动”,而是奉行拿来主义,将他人创作的摄影作品、图形作品等智力成果直接加上类似“版权归视觉中国所有”的水印,显然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行为本身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视觉中国并未获得图片版权,却以权利人的名义销售图片版权或进行维权,这种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向权利人赔偿损失。同时,对于付费购买图片版权的使用者而言,视觉中国提供有权利瑕疵的图片,也构成合同违约
  ● 在知识产权的图片领域,盗图侵权现象常见,很多人主观认为在百度搜索到的图就能直接用。从已有判例来看,目前国内图片的版权保护状况并不乐观,远不如文字方面的著作权保护
  ● 我国应采取司法保护为主、行政保护为辅,健全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探索知识产权诉讼中诉前禁令制度与诉讼制度、执行制度的有效衔接配合
  连日来,视觉中国一直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估计它自己也不会想到,一张黑洞的照片会带来如此大的麻烦。
  4月10日晚,人类历史上第一张黑洞照片正式对外公布,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之后,网友发现黑洞照片悄然出现在了视觉中国的官网上,并印上了其logo,而且注明此图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致电或咨询客户代表。
  视觉中国这一做法立即遭到人们的质疑。有媒体联系欧洲南方天文台,就是否给与视觉中国授权进行求证,对方却称完全不知情:“视觉中国从未就黑洞图片与我们联系。”
  一时间舆论哗然,围绕视觉中国的图片版权问题迅速发酵。针对这一事件,《法制日报》记者从多角度出发,邀请业内专家进行了深入分析。
  无资格作品用来维权
  维权目的异化为牟利
  根据媒体报道,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自媒体和企业收到来自视觉中国的律师函,被告知涉嫌图片侵权,而且要价不菲,数额最高可达数万元。
  启信宝数据显示,自2013年以来,视觉中国及其子公司涉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或网络传播权纠纷的诉讼,达1万多起,案件共涉赔偿约624万元。而这些案件涉及主体主要是视觉中国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创意)和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
  有网友指责视觉中国的这些维权案件为“碰瓷”式维权官司。不过,这些官司却是被法院支持的。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年版,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014)民提字第57号再审民事判决书”的案例,正是华盖创意与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这份民事判决书显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著作权具有“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的特性,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权利人自愿取得的证明权属的初步证据,是否进行登记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故对著作权权属的审查,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等为初步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最高法认为,本案华盖创意拥有数量巨大的图片,基本采取在官方网站上登载图片并可直接网上购买的方式经营。其网站上登载图片,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故网站上的“署名”,包括本案中的权利声明和水印,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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