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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立法拟重奖内部举报人 制售假疫苗最高可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2)

2019-01-08 10:25来源:新京报浏览:手机版

  “实际上,现在各省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都会要求疫苗企业投保。但由于各地不同的规定,投保的保险公司也不同。这样碎片化规定造成的结果就是,疫苗企业可能需要花费更多的费用去投保。”张怡说。
  变化1
  制假售假最高处30倍罚款
  去年11月《征求意见稿》公布后,社会上希望进一步提高违法犯罪成本的呼声颇高。在疫苗管理法草案审议中,也有多名委员认为处罚力度不够,建议加码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从《草案》内容看,这一呼声得到了回应。
  此前,《征求意见稿》提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罚。草案则在《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金额的下限。
  依据现行《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如果属于假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属于劣药,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此基础上,《草案》提高了罚款金额下限,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如果属于假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至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处10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
  如果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罚款下限由现行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至“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则可处以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变化2
  删除婴幼儿受试限制性规定
  记者注意到,《草案》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不得以婴幼儿作为疫苗临床试验受试者的规定。
  此前,《征求意见稿》提出,“疫苗临床试验不得以婴幼儿作为受试者,因研制婴幼儿疫苗确需以婴幼儿作为受试者的,应当从成人开始选择受试人群,审慎选择受试者,合理设置受试者群体和年龄组。”
  《草案》中,该部分表述改为,“开展疫苗临床试验应当审慎选择受试者,合理设置受试者群体和年龄组。”
  北京一家大型疫苗生产企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疫苗与治疗性药品的差异在于它是给健康人使用的,疫苗在临床前动物试验阶段,已经初步确定了安全性,在临床试验阶段,一般试验顺序都是从成人到儿童再到婴幼儿,安全性得到基本确认才会在婴幼儿试验。
  “还有些疫苗无法给成人接种,只能供婴幼儿使用。比如卡介苗就有比较严格的年龄限制。”他说。
  疫苗科普专家陶黎纳认为,疫苗不是治疗性药品,剂量反应关系并不是线性的,年龄大和年龄小对疫苗的承受力其实没有区别,所以没必要一定在成人身上先试验。
  同时,《草案》对疫苗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环节的规定也进一步细化。
  《征求意见稿》此前提出,“开展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草案》在此处新增“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伦理性,监督临床试验规范开展,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张怡认为,其实这在现行法律法规中都已有明确规定,此次被吸纳到《草案》中来,可以对受试者权益给予更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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