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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最高检明确11个热点问题执法司法标准,为民营企业发展

2018-11-16 15:52来源: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原标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最高检明确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
  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京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时明确强调“三个没有变”。
  “三个没有变”
  ● 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
  ● 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
  ● 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
  在11月6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会上,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强调,“三个没有变”关键在落实,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着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会议要求,把近年来最高检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三个文件”,根据当前经济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新形势,结合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认真总结落实平等保护、加强产权保护、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行重新梳理,明确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
  “三个文件”
  2016年2月《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7年1月《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2017年12月《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
  随后,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梳理了11个问题,通过“检答网”提供给各级检察院用于办案指导。这11个执法司法标准,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对于各级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工作指导作用。
  记者梳理了这些问题,采访了最高检有关负责同志。
  图片来自网络,与正文无关
  1.关于如何准确区分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
  最高检强调,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应当与非法集资犯罪严格区分。
  ● 一是严格把握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应当以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同时可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 二是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对于民营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 三是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对民营企业的融资行为,只有证据证明确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才能以集资诈骗罪认定。
  2.关于如何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
  最高检强调,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是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理解和适用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 二是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慎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办案中对是否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存在分歧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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