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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采伐许可滥伐林木 两男子获刑并承担民事责任

2018-11-16 15:30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丽水11月16日电(通讯员邱哲)超出采伐许可证允许滥伐林木,不但可能被判刑,还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月15日,由浙江省龙泉市检察院提起的两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集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该院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2016年3月,被告人邹某某在龙泉市道太乡某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山场内,雇佣做工人员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采伐林木,经鉴定,滥伐林木蓄积39立方米。 
  2017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在龙泉市上垟镇某省级生态公益林山场内,雇佣做工人员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采伐林木,经鉴定,滥伐林木蓄积56立方米。 
  龙泉市检察院在审查该案过程中,发现两名被告人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破坏生态环境,不但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龙泉市检察院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起诉本案不仅是要让生态破坏者对破坏生态环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重要是对潜在的、有类似行为的生态破坏者予以警示,要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平衡……”庭审中,该院承办检察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意义进行深刻阐述。两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并愿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当庭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缓刑1年零6个月,处罚金6000元,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500元;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零6个月,处罚金8000元,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600元。 
  “森林资源是一种极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较大的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的生态价值,且其有生长慢、周期长的特点,更应加以保护。上述案例中既追究了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其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为公益破坏者敲响警钟,达到警示教育、引导公众的效果。”承办检察官表示。 (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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