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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再出发

2018-11-06 10:39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出台监察法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在刑诉法中增设缺席审判制度,发布敦促投案自首公告……

完善立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再出发

织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天罗地网 资料图片

  2018年是中国启动“天网行动”的第四个年头,也是“百名红通人员”名单公布三周年。梳理这一年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与追逃追赃领域工作亮点可以发现,不论是立法层面还是行动举措,都一再释放出强烈信号:党中央追逃追赃的力度绝不减弱、反腐败的决心绝不动摇!
  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迎来自1979年制定后的第三次修改——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新增的缺席审判制度是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之一。对于外逃贪官而言,该制度的确立意味着——你在,或者不在,都将接受正义的审判!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追逃追赃工作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经过几年的努力,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成为反腐败斗争形成压倒性态势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8年是中国启动“天网行动”的第四个年头,也是“百名红通人员”名单公布三周年。今年以来,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与追逃追赃工作谱写新篇章,工作成果进一步扩大,震慑作用进一步增强。不论是立法层面还是举措方面,无不释放出强烈信号:党中央追逃追赃的力度绝不减弱、反腐败的决心绝不动摇!
  反腐败国际合作与追逃追赃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方面也不例外。尤其是今年,一些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和完善,法律的“天罗地网”越织越密。
  今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其中第31条明确提出,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一方面是反腐败高压态势的强大震慑,一方面是法律政策的强力感召,监察法颁布实施后,一批涉嫌违纪违法的外逃贪官选择主动投案,真诚悔过,使追逃追赃战果进一步扩大。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部基本法律,被称作“小宪法”。2012年以来,刑诉法经历两次大修,均增加了与反腐败追逃追赃密切相关的法律程序。2012年刑诉法修改时,增加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粉碎了外逃贪官“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幻想。然而,那次修法没有解决对外逃贪官的审判“人不归不能判”的尴尬。为此,早在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开始会同有关部门,对是否在刑诉法中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深入的探讨。可以说,此次在修改后的刑诉法中增加“缺席审判程序”,正是在总结2012年以来实施“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进行的。
  根据新增加的缺席审判程序,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就意味着,以往外逃的腐败分子只有被遣返或缉拿回国才能对其审判,而如今,他们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将受到法律应有的判决。至此,反腐败追逃追赃中的立法空白被进一步填补,对外逃腐败分子的震慑前所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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