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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花巨资排涝 他们却放任造假(3)

2018-10-23 14:47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了解到徐晓兵等人已于2015年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湖北省监利县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且判决中认定涉案的20台电机系伪劣产品,武汉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与东西湖区检察院办案人员沟通后,指导其赴监狱找这些知情人员收集证言,以进一步夯实证据链。在监狱,办案人员见到了湘潭电机电器销售公司原员工马国初和张建湘,两人的证言证实,塔尔头泵站项目部与该公司签订的是提供全新电机的合同,但实际上,双方私下谈好提供翻新电机,由该公司返钱给泵站。“我们公司不具备生产全新电机设备的资质,也没有得到湘潭电机股份公司的授权。”两人均表示。 
  之后,办案人员跑遍省市区三级水利部门,向相关负责人了解泵站改造项目的管理制度、董兴汉的职责权限及其在相关会议上作汇报的情况。最终核实,董兴汉不仅无权私自更改合同,而且未按制度和程序向上级部门汇报并得到同意。“这些证言与一审中的会议纪要、情况说明等书证互相印证,证实董兴汉等人的滥用职权行为系个人决定而非集体决策。”从义说。 
  那么,关于项目资金问题,是否又真如董兴汉所言,存在缺口呢?为弄清此问题,从义等办案人员又专门去了一趟湖南,到湘潭电机股份公司了解其同期生产的同型号电机价格。询问的情况证实,董兴汉与徐晓兵等人签订的合同金额足以购买合同约定的全新电机。也就是说,项目根本不存在缺资金的问题。他们还同二审法官一起到塔尔头泵站实地查看电机具体情况,向新任站长了解水泵运作的专业问题及电机新旧状况与防洪功能之间的关系,确认翻新电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结合新收集的证据和原有证据,武汉市检察院支持东西湖区检察院抗诉。“项目资金并不存在缺口,即使有缺口,也可以通过其他办法解决,而不是成为董兴汉等人滥用职权的借口。不能因为危险结果还未发生,就认定不存在安全隐患,未造成损失。如果造成了损失,则应当成为董兴汉等人滥用职权行为的加重处罚情节。”2018年5月底,武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晓华列席武汉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再次阐明了该院的支持抗诉意见。 
  经三次开庭审理,2018年7月中旬,武汉市中级法院最终支持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董兴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黄后林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认定该案致损金额为1216万元。 
  收到判决后,武汉市检察院向东西湖区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塔尔头泵站翻新电机进行质量检测,若存在安全隐患则应立即拆除,禁止使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该院还将这份检察建议抄送武汉市水务局、市发改委。与此同时,该院要求东西湖区检察院将涉案三名监理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监督其继续搜集三名监理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证据材料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公诉人说案 

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 依法惩治“不装腰包的腐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从义 

  奉法者强则国强。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在于有法必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贪污受贿,权钱交易是犯罪;尸位素餐,滥作为不作为同样是犯罪。对于渎职这种“不装腰包的腐败”,必须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有力地惩处治理,促进权力依法运行。 
  本案涉及的罪名是滥用职权罪。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在行为人主体身份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我们在办理这起抗诉案件时,重点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行为和危害后果两个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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