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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策细化,须守哪些原则(2)

2018-10-14 15:09来源: 人民日报浏览:手机版

  守好程序:于法有据,民主决策
  安徽合肥市要求,市一级政府及其部门、县一级政府出台政策、规范性文件,须分别经市、县法制办前置审查,县一级政策经审查、研究通过后须再报市法制办备案审查,未经审查及审查未通过的政策草案,不准上会研究讨论。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吴昌文说,“基层制定政策,要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全方位的法治把关,政策草案出台后进行多角度的法治‘体检’,做到于法有据、注重程序。”
  于法有据,就是制定的政策一定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和上位法冲突。
  合肥市某县曾出台文件,要求农村拖拉机要强制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县里的动机是好的,主要考虑农村拖拉机主的经济能力往往有限,一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能力也比较低。”吴昌文说,“但出台的政策却违背了上位法——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拖拉机不属于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辆。这项政策规定最后被撤销。”
  “此外,不能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增加义务。”吴昌文说,“比如国家的一项行政审批,规定了须符合两个条件,地方在制定配套政策的时候就要在这两个条件的框架下细化,不能人为多增加条件,否则就等同于以出台地方政策的方式,对行政管理相对方增加了义务,这是不允许的。”
  注重程序,就是政策制定出台的全过程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
  据介绍,合肥市法制办在对政策出台进行前置审查及备案审查过程中,也会同时对程序性问题进行审查,比如是否进行了广泛征求意见,是否进行了调查论证等,政策制定过程中要求实体公正的同时,还需做到程序公正。(记者 孙 振 胡婧怡)(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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