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传“一少女遭男女围殴”视频 文昌通报处理结果引热议校园欺凌(3)
卢焕雄建议,处理校园欺凌事件首先要多方联动,综合治理,如果仅仅通过报警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特别是够不上刑事案件的一般欺凌事件,既使欺凌事件复杂化,又使欺凌事件处置滞后,出离了教育部门和学校对青少年成长负有教育责任的宗旨。处理结果就落在家长身上,给钱摆平,丧失对实施欺凌学生的教育契机和教育责任。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要加强家庭教育,但不等于在未成年人违纪违规时,仅仅由父母出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而代为受过。正确的处理办法是,按照《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要求,坚持“教育为先”的原则,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同时对被欺凌学生要及时给予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恢复自信,融入学校正常生活。 完善法律法规多元共治 对此,海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邓和军认为,针对近年来频发的校园欺凌事件,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之后,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然而,校园欺凌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这说明在对校园欺凌认识不足的情况下,仍有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 “我国对青少年保护的法律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但都没有明确界定校园欺凌。”邓和军说,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但主要是预防来自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侵害,并没有预防来自于同龄人的侵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行为包括结伙滋事、拦截殴打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等严重不良行为,虽然可能与欺凌行为相关,但是并不能与欺凌行为相等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通知”第一次给出了校园欺凌的定义,但由于“通知”属于行政文件,给出的概念并非严谨的法律用语,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和可操作性,给现实中的校园欺凌的认定带来了困难。另外,“通知”仅是处理校园欺凌行为的参考性文件,立法层面的概念界定仍然缺失。在立法层面,对于校园欺凌案件的启动与认定程序也是缺失的。 另外,惩治不足是在治理校园欺凌时面临的突出问题。在校园欺凌案件中,对施暴者启动刑事程序的较少,更多的是适用行政处罚。由于未能达到行政责任年龄,所以行政处罚大都不予执行。大部分案件采用教育处分、和解、赔礼道歉等方式解决。在对校园欺凌的施暴者实施惩戒时,存在“重教育,轻惩戒”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思路。 同时,我国的教育机制也需要完善,目前存在惩戒权缺失和教育矫治不足的问题。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都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学生。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批评教育,但是不得进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对犯错的学生,学校与教师拥有怎样的惩戒权利,两部法律并未言明。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给出的方案是,在学生素质评价手册上做负面记录。但是,这种荣誉处罚措施对那些并不看重荣辱的学生而言,显然是隔靴搔痒。 另外,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与孩子监护人责任有待明确与加强。侵权责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分别规定了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在校园欺凌事件中,学校和教师应当如何处理、应尽哪些义务、有哪些具体的操作流程,目前的规定是缺失的。 多起欺凌事件说明,无论是欺凌者还是被欺凌者,其行为和遭遇都与缺乏父母管束和管教方法不当有关。欺凌行为与家庭有着重大关联,治理校园欺凌离不开家长的参与。然而,实践表明,虽然法律规定了监护人的责任,但是监护人职能虚弱,需要进一步明确其监护职责,强化其监护职能。(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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