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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刑四庭负责人就虚假诉讼刑案司法解释答记者问(2)

2018-09-28 14:31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民事执行程序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民事诉讼”。以捏造的事实申请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同样可能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要采取刑事手段予以规制。
  为了突出打击重点,方便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和准确把握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夫妻债务认定、以物抵债、公司债务、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企业破产、民事执行等类型案件中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作了列举式规定,并在兜底条款中对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应当如何界定作了进一步明确。
  记者: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刑法规定,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均属于虚假诉讼罪的成立条件,具备其一即可构成犯罪。但实践中,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难以截然分开。司法解释明确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立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决定执行的刑罚,既要考虑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又要考察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虽然不具备上述情形,但行为人具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也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根据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适用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为“情节严重”,包括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两种情形。司法解释充分考虑上述两种情况,明确规定适用第二档法定刑的六种具体情形,并对定罪量刑标准设置兜底性条款。
  明确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地域管辖
  记者:如何确定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实践中,在多个法院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争夺或者推诿管辖权的现象,还有可能出现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审判法院不一致的情况。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进一步明确,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由同地司法机关统一处理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案件,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及时处理,并可以防止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利用刑事诉讼手段干扰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另外,在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异地管辖,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或者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记者:如何正确处理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衔接问题?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发现虚假诉讼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虚假诉讼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虚假诉讼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控告。另外,对于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的应当如何处理,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均有规定。
  记者: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如何确定?
  答:对于法律施行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经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虚假诉讼罪是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对于2015年11月1日之前发生的行为,不能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对于2015年11月1日之后发生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如果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经办结,且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如果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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