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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2)

2018-07-13 08:24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侵权的事实不成立,或者具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定情形的,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对应当予以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可以就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协商。赔偿请求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决定作出前反悔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作出决定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作出决定时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准。
  同时,执行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被决定赔偿的,计算赔偿金的天数按照实际羁押的天数计算。羁押时间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计算。
  除此之外,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载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承担方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当载明具体数额。
  赔偿义务机关对刑事赔偿请求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终结审查、予以赔偿、不予赔偿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刑事赔偿复议。赔偿请求人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是公安部的,向公安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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