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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与监察法衔接 认罪认罚从宽——聚焦刑事诉(2)

2018-05-04 10:35来源: 新华社浏览:手机版

  “这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尤为重要,一旦出现侵权案件,比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介入,立案侦查。”陈卫东说。
  ——看点三: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9月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沈春耀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将于2018年11月期满,总结试点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拟对刑事诉讼法作出相关修改。
  为此,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明确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增加速裁程序,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从实践来看效果很好,实现了案件分流,解决了案多人少的问题,提升了诉讼的效率。”陈卫东说。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1月底,18个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地区共确定试点法院、检察院各281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91121件103496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45%。
  陈卫东认为,从宽绝不是漫无边际,仍然要在法定刑范围内量刑。“切实保证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不能搞强迫,同时一定要体现从宽精神,如果认罪不给从宽,或者从宽的幅度达不到激励被告人认罪,就不具有意义。”
  张兴宽认为,一定要保证被告人对这一制度所带来的后果的知晓度以及辩护人的全程参与度。同时,要注意保证罪责刑相一致,防止出现以罚代刑,防止出现类案量刑尺度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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