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媒体前沿 >

图片著作权侵权诉讼高发 法官:综合情节酌定赔偿数额

2018-04-24 21:50来源: 新华社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 于潇)网络传播的时代,恰当的文章配图有助于内容传播,正所谓一图胜千言。图片的这种积极作用,使得侵犯图片著作权案件出现新特点。一组来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网络侵犯图片著作权案件增幅显著,该院2015年收案161件、2016年收案508件、2017年收案1149件,三年间受理案件数增长了6倍。
  图片公司发现杂志社在微博中配图使用的一张照片,与其享有著作权的照片相同。杂志社则认为其没有主观过错,不知道原告网站上有展示涉案图片,且被告所使用的图片是从互联网上搜索下载的,不知道著作权为何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不存在过错,不知著作权人是谁,未意识到侵犯了他人的权利……类似这样的辩解,在侵犯图片著作权案件中经常出现。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闻汉东向记者说,在著作权法上,是否构成侵权只看行为人是否经过了权利人的许可,或者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情形。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论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如何,均构成侵权。
  图片是否侵权的认定也无需考虑使用者是否营利。闻汉东说,图片的使用目的、是否获利仅是确定判赔额度时考虑的因素,并不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应当考虑的因素。
  未经允许使用了他人的图片,侵犯了图片著作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记者了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首先依据权利人的损失,其次是使用者的违法所得,在上述金额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最终要由法官根据情节酌定。
  在一起图片公司诉新闻媒体的诉讼中,原告图片公司在诉讼请求中,提出了1万余元的赔偿请求,而最终,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成都、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与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3000元。
  对此,闻汉东表示,著作权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加之侵权行为较为便捷和隐蔽,侵权人又很容易销毁有关证据材料,致使大部分原告无法证明其损失或被告的获利,实践中绝大部分情况均是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损失赔偿的数额。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