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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务副省长李云峰受贿案宣判

2018-03-22 17:35来源: 新华社浏览:手机版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煜)3月22日下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通报江苏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务副省长李云峰受贿一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云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中纪委官网2016年5月30日发布消息称,江苏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务副省长李云峰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2017年4月7日,李云峰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李云峰是继南京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季建业,江苏省委原常委赵少麟,江苏省委原常委、南京市委原书记杨卫泽之后,十八大以来江苏省落马的第四位省部级官员。
  公开资料显示,李云峰籍贯江苏句容,1978年2月到北京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学习,此后从镇江地委党校教师起步,除短暂挂职江阴市委副书记外,一直在江苏省委工作。
  2018年2月8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李云峰受贿一案。
  2018年3月22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对被告人李云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李云峰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李云峰先后利用担任江苏省委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办公厅主任、省委常委兼秘书长、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规划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7万余元。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云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李云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庭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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