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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检察:司法框架里的尝试与创新

2018-03-21 18:18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一个派驻检察室在河北塞罕坝林场坚守30余年,多年如一日地履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助力塞罕坝林场建设者于2017年12月被授予联合国“地球卫士奖”;一处深藏在北京郊区的非法建材喷漆加工基地,被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成为北京市首例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块原先垃圾遍地、苍蝇乱飞的场地,在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的督促下,由当地涉嫌环境污染罪的8家企业自愿出资115万元,经过半年时间建成为一座供市民休闲娱乐的生态公园…… 
  一直以来,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时有发生,案件的种类形式也推陈出新,检察机关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也不断与时俱进,砥砺前行。 
  三种治理手段参与生态保护 
  “截至2017年6月,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527件,督促恢复被污染、破坏耕地、林地、湿地、草原12.9万公顷;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面积180余平方公里,督促1700余家违法企业进行整改。”2017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两年试点成果,新闻发言人指出,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成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重点。 
  从2014年开始,最高检先后两次部署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最高检确定再次集中力量突出打击这类严重犯罪。“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张志杰用这八个字概括了检察机关在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所作出的努力。 
  如何定义生态检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认为,生态检察现在确实没有一个完整的定义,但是这种定义并不用太复杂。“生态检察是检察机关依法介入生态保护,通过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保障环境法律法规得以执行和遵守的法律活动。 
  “生态检察实际上是检察机关参与生态治理的概括。”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刘艺认为,在环境污染问题未得到根本遏制的大背景下,国家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在检察机关可以行使环境刑事制裁手段的基础上,再授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职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世界创举、人无我有的制度。为了检验这项制度的正当性和适切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进行了两年试点。试点工作成效显著,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决议,正式确立该项制度。这也意味着,检察机关可以运用三种治理手段参与生态保护工程。可以预见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上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生态检察的概念也就应运而生。 
  生态检察面临瓶颈和难题 
  据了解,在有序推进生态公益诉讼的同时,各地检察机关开展生态检察工作主要是围绕以下方式: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持续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坚决依法惩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等破坏生态环境的多发性刑事犯罪;侦监、民行等部门联动,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诉讼监督,对负有生态环境资源监管职责的环保、水利、国土和林业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法律监督,确保生态保护两法的实施达到无缝衔接。 
  然而,生态检察工作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遇到了不少的困难。记者采访中得知,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在促成生态公园建成的案例中,办案检察官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与环保、公安、法院等多部门多次开展协调沟通。而在生态公园建设中,则把监督触角延伸到公园的招标、设计等事项,耗费了办案检察官半年多时间和大量精力。 
  另外一件案例则暴露出一些机制障碍。2016年7月,约4000吨来自上海的生活及建筑垃圾欲在江苏省苏州市太湖西山违规倾倒时被当场查获,而苏州市锡山区检察院在办理该起污染环境案中,发现上海相关人员已涉嫌犯罪,但因两地沟通协作机制不畅,难以并案处理,只能将案件线索移送上海方。后来虽然建立了跨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机制,但办案检察官却发现,在环保部门和司法机关面前新的障碍又接踵而至:相关鉴定机构较少,鉴定周期长、收费高,与办案时限和经费形成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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