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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列玉代表:重判重罚制造有毒食品犯罪

2018-03-05 19:43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北京3月5日电(见习记者 崔晓丽)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接受正义网记者采访时表示,食品安全和百姓的切身利益相关,要对制造有毒食品犯罪行为进行重判重罚。
  2008年,三鹿集团生产的奶制品污染事件,给国内食品生产行业一个重大教训,食品安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仍然不少。在刚刚过去的2017年里,海底捞后厨被爆出有老鼠出没,员工直接用火锅漏勺清理下水道垃圾;“一笼小确幸”“很高兴遇见你”等好几家网红餐厅都被爆出有食品安全问题。
  朱列玉认为,除了市场监管不力等原因以外,法律对于制造有毒有害食品的量刑过轻也是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需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朱列玉表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真正以制造有毒食品罪判处实刑的比例比较低,警示作用效果不大。在刑罚较轻的情况下,受利益驱使,不法分子依旧会抱着侥幸的心理生产贩卖有毒食品。因此,他建议对制造有毒食品的犯罪分子进行重判。
  此外,朱列玉认为,对有毒食品犯罪经济处罚较轻也是不法分子敢于冒险的重要原因。他举例说,“我去年做过一个食品公益诉讼的案子,一个屠宰场把一些病猪、死猪拿来屠宰去卖,这些猪是不能吃的,应该扔掉、填埋或者做其他无害化处理。这个案子虽然法院最终判我们胜诉,但是赔偿金额只有一万元。对于那些侵权者来说,相比他们赚取的利润,一万元就是九牛一毛。”
  朱列玉建议建立有毒食品侵权经济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不法分子的行为,应该综合考虑犯罪人因其行为获得的财产、被告的财产状况、违法成本的心理预期等,确定赔偿数额。司法裁判应当让惩罚性经济赔偿达到真正的“惩罚性”目的,而不能让犯罪者在谨慎衡量犯罪成本与守法成本之后,认为犯罪成本将远低于守法成本,进而实施犯罪行为。
  食品安全是检察公益诉讼履职的重点,朱列玉说:“从公益诉讼角度来说,检察机关应该加强操作性研究,如何让法院对构成食品安全的犯罪做一个加重刑罚和经济判决,这是检察院值得研究的。”(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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